法艺花园

2014-3-5 17:14:2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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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王益坤) 1月13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发生在平班镇街上的“8·12”恐吓爆炸案,法院一审判决,以爆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升、班融有期徒刑一年和十个月;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韦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陈戴宏管制一年。
  2007年6月间,湖南娄底人蒋永智到广西隆林平班镇街上开一个汽车配件修理店后,陈戴宏原先在平班镇街上开的汽车配件店因竞争而生意日渐冷清,而蒋永智的汽车配件修理店生意却蒸蒸日上,陈戴宏觉得是蒋永智开的汽车配件修理店抢了自己的生意,便产生找人打蒋永智并把他赶出隆林县平班镇板坝当地的念头,其就打电话给杨城徽要求杨城徽帮忙,杨城徽便介绍杨军(在逃)给被告人陈戴宏,杨军又找到被告人杨升相约被告人陈戴宏在隆林县城面谈。
  经过讨价还价,被告人陈戴宏付给杨升等人10000元作辛苦费,并先付500元活动经费。杨升等人曾夜间到平班镇街上企图用电话骗蒋永智出来配件店实施暴力殴打,但因蒋永智及时逃走而没能得逞。2008年8月12日凌晨3时许,杨升、班融、韦源、杨军分别驾驶两辆摩托车带上自制的定时炸药包,从隆林县城赶往平板镇板坝街上,在蒋永智的店门前投放炸药包,后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各自回家。因装置故障,炸药包没有引起爆炸。投放炸药包后杨升和杨军就向陈戴宏要钱,陈戴宏以杨升等人所办事情超出自己委托范围和办不好为由只付给2000元,杨军得钱后分给杨升1500元后外逃,而杨升又分给被告人班融、韦源各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升、班融、韦源为他人用自制的爆炸装置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爆炸罪。三被告已经着手实施爆炸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班融、韦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并且被人韦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视本案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其认罪态度,对被告人杨升、班融、韦源应当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韦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陈戴宏明知杨军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戴宏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戴宏并未交代其他被告人用爆炸的方式赶走蒋永智、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法院予以采信,故对被告人陈戴宏应当从轻处罚。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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