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4:2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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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李思) 中信国安诉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中国足球协会一案及国安俱乐部诉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中国足球协会一案,经北京市朝阳法院审理,以原告撤诉结案。
  2003年9月23日,原告中信国安集团公司以名誉权侵权为由,向朝阳法院起诉被告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原告中信国安集团公司(下称中信国安)诉称,2003年8月11日,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在中国足球报第1版和第6版刊登了《北京国安自杀性滑坡》一文,该文对中信国安的运营状况进行了大篇幅的违背事实的报道和评论,已给中信国安造成了巨大的声誉及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就其于2003年8月11日在中国足球报上发表的侵犯中信国安名誉权的文章,向中信国安公开赔礼道歉并发表更正声明,并要求被告赔偿中信国安经济损失245万元人民币。
  与此同时,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下称国安俱乐部)也以名誉权侵权为由向朝阳法院起诉被告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国安俱乐部诉称,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于2003年8月11日分别在中国足球报第2版刊登了《北京足球咱跟国安离婚》一文,在第1版和第6版刊登了《北京国安自杀性滑坡》一文,以上两文对国安俱乐部进行了大量的失实报道和评论,给国安俱乐部带来了巨大的名誉损失及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就其侵权文章,向国安俱乐部公开赔礼道歉并发表更正声明,并要求被告赔偿国安俱乐部经济损失100万元人民币。
  在上述两案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就本案被告主体是否适格问题进行了举证和质证。通过两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涉案报纸的出版机构中国足球报社性质为非法人企业,应由其主办单位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由于中国足球报的主办单位为中国足球协会及中国体育报业总社,故应当依法追加中国足球协会为两案被告。2003年11月14日,法院依法追加中国足球协会为两案被告。之后,两案原、被告向法院表达了希望案件暂缓审理,由双方协商和解的愿望,法院鉴于民事案件审理应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审判精神及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同意案件暂缓审理。在此期间,法院就双方和解问题多次与两案原、被告双方联系,最终经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两案原、被告均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依法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撤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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