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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卫建萍) 房屋中介公司为上家下家牵线搭桥,生意做成方能收取佣金,这似乎是不言自明的常识。可是,偏偏有一家中介公司在格式合同中设置霸王条款,并据此向委托人索要解约补偿。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该条款无效,并驳回了中介公司索讨佣金的诉讼请求。 2002年8月,郭先生花160万买下虹桥怡景苑一套房子。次年7月,他委托沪上某著名房产中介公司出售该房。后经该中介公司推荐,郭先生与孙女士达成买卖意向,三方签下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该格式合同第九条约定:双方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的,违约方或合意解除方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务费54600元。由于孙女士无法办出贷款等原因,郭先生的房子没有卖成,双方签订了解约协议。因酌情索要解约补偿39000元不成,2003年9月中介公司将郭先生告上了法庭。 作为被告的郭先生在法庭上大呼上当。其称,中介公司推荐孙女士买房,买卖不成时又撮合双方签订了解约协议,反过来中介公司又利用该解约协议,要求郭先生支付报酬,却不向真正的违约方孙女士要钱。而且,虽然孙女士已被法院追加为第二被告,但因为当初中介公司对她的身份情况疏于审查,致使诉讼中孙女士下落不明。郭先生因此认为该中介公司有与孙女士恶意串通之嫌疑。郭先生同时主张,中介公司并未实际促成该笔交易,故其居间行为没有完成,依法不得收取居间报酬,当初居间合同中第九条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为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郭先生基于对该中介公司的信赖委托其寻找下家,中介公司理应对孙女士身份、住所等情况作必要的了解,并如实告知郭先生。但中介公司不仅未能尽到这一义务,而且又在郭孙双方未能签订买卖合同后,就将孙女士交付的10万元定金返还,而后又以此人下落不明为由,单独向郭先生主张居间报酬,且中介公司始终未能向法院提交其曾代为收取及返还定金的任何凭证,这些事实势必引起郭先生对孙女士与中介公司之间关系的合理怀疑。法院同时认为,中介公司与郭先生、孙女士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之第九条约定的内容明显加重了买卖双方的责任,而使中介公司居于无论居间是否成功,均可取得相应报酬的有利地位,此约定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故法院确认该条款无效,对中介公司主张郭先生支付居间报酬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通过居间方式进行房屋买卖,已成为目前房屋交易的重要途径。进行居间活动的中介公司,应诚信守法,以积极促成交易为主要目的,并据此取得相应报酬,而不应以收取服务费为目的,设置霸王条款,置被服务对象的利益于不顾。作为委托人,也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细读条文,慎重签约,避免落入合同陷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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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卫建萍) 房屋中介公司为上家下家牵线搭桥,生意做成方能收取佣金,这似乎是不言自明的常识。可是,偏偏有一家中介公司在格式合同中设置霸王条款,并据此向委托人索要解约补偿。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该条款无效,并驳回了中介公司索讨佣金的诉讼请求。
2002年8月,郭先生花160万买下虹桥怡景苑一套房子。次年7月,他委托沪上某著名房产中介公司出售该房。后经该中介公司推荐,郭先生与孙女士达成买卖意向,三方签下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该格式合同第九条约定:双方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的,违约方或合意解除方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务费54600元。由于孙女士无法办出贷款等原因,郭先生的房子没有卖成,双方签订了解约协议。因酌情索要解约补偿39000元不成,2003年9月中介公司将郭先生告上了法庭。
作为被告的郭先生在法庭上大呼上当。其称,中介公司推荐孙女士买房,买卖不成时又撮合双方签订了解约协议,反过来中介公司又利用该解约协议,要求郭先生支付报酬,却不向真正的违约方孙女士要钱。而且,虽然孙女士已被法院追加为第二被告,但因为当初中介公司对她的身份情况疏于审查,致使诉讼中孙女士下落不明。郭先生因此认为该中介公司有与孙女士恶意串通之嫌疑。郭先生同时主张,中介公司并未实际促成该笔交易,故其居间行为没有完成,依法不得收取居间报酬,当初居间合同中第九条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为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郭先生基于对该中介公司的信赖委托其寻找下家,中介公司理应对孙女士身份、住所等情况作必要的了解,并如实告知郭先生。但中介公司不仅未能尽到这一义务,而且又在郭孙双方未能签订买卖合同后,就将孙女士交付的10万元定金返还,而后又以此人下落不明为由,单独向郭先生主张居间报酬,且中介公司始终未能向法院提交其曾代为收取及返还定金的任何凭证,这些事实势必引起郭先生对孙女士与中介公司之间关系的合理怀疑。法院同时认为,中介公司与郭先生、孙女士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之第九条约定的内容明显加重了买卖双方的责任,而使中介公司居于无论居间是否成功,均可取得相应报酬的有利地位,此约定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故法院确认该条款无效,对中介公司主张郭先生支付居间报酬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通过居间方式进行房屋买卖,已成为目前房屋交易的重要途径。进行居间活动的中介公司,应诚信守法,以积极促成交易为主要目的,并据此取得相应报酬,而不应以收取服务费为目的,设置霸王条款,置被服务对象的利益于不顾。作为委托人,也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细读条文,慎重签约,避免落入合同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