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4:2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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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刘妍) 因将9岁女学生带回家对其进行猥亵,本网今天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47岁的小学老师同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2008年5月8日,9岁的小花(化名)放学回家后,母亲发觉女儿不对劲,好像有什么事情。经询问,女儿说“妈,我不想上学了,不想去学校了”,母亲问其原因,小花说出了被老师猥亵的经过。母亲听后非常气愤,同丈夫带着女儿一起去了老师家。因同老师不承认,小花的母亲当即打电话报了警。
  当日,同老师被羁押,2008年6月11日,其被批准逮捕。
  检察院起诉称:2008年5月8日中午11时许,同老师将学生小花带到其暂住地,对小花进行猥亵。
  庭审中,同老师辩称自己没有对小花进行猥亵,因此无罪。其辩护律师则以证据不足为由,主张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记者注意到,事发当天,小花到航空工业中心医院就诊,经诊断证明,小花“外阴稍充血,未见明显伤痕,未见明显分泌物,处女膜无活动性出血,未见陈旧性裂痕”。
  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2008年5月9日鉴定时小花处女膜未见破裂,外阴粘膜可见红肿。
  小花称,在同某的暂住地,同某抱住小花说“老师非常非常的爱你”。随后亲吻并对小花进行了猥亵。后同某拿出10元钱给小花,小花没要。下午下课后同老师又找到小花说“要保住我们之间的小秘密”。
  据班主任老师介绍,小花的性格内向文静,平时较乖,没有说过谎话。8日下午上第三节课时,小花曾趴在桌子上哭,听同学说说是想家了,想回老家。班主任王老师安慰了她几句,但仍觉得事情反常。
  法院经审理认为,同某无视国法,为满足私欲而猥亵女童,其行为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从重惩处。经查,小花的陈述有医院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予以作证,足以证明,因此对同某辩护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同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同某不服判决,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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