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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黄凯专) 营业员梁某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购买人将黄金手链、戒指盗走,为赔偿问题,珠宝金店和其打起官司。近日,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梁某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900元。 2003年11月27日,金某开设的宜城市金尔曼珠宝金店聘请了梁某为该店营业员。2004年6月2日上午11时,梁某在金尔曼珠宝金店黄金首饰专柜当班营业,在接待两位男性顾客时,按照顾客的要求从柜台内拿出男性26.64克黄金手链和17.105克黄金戒指,在顾客称要购买却未付款情况下,梁某就对黄金手饰进行开票、装盒后,放在柜台上交给顾客,顾客将黄金手饰装入自己的塑料袋中。这时,当日的收银员左某过去协助梁某销售,顾客又让左某拿女式戒指,左某在找戒指时,梁某只顾低头开票,顾客将黄金戒指、手链从包装盒中取出装入自己裤袋内,然后以假接电话为名溜出营业大厅,逃走,致使金店遭受了5379元损失。事后,金某以因梁某的过错导致其遭受损失为由要求梁某承担以进价每克112元共计款4900元的赔偿责任,梁某拒绝赔偿。 庭审中梁某辩称,2004年6月2日上午我给左某顶班,我履行左某的职责,首饰是左某给盗贼的,左某履行的是大堂经理职责,如果不是左某参与根本不会产生此项后果。所以,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 庭审中金尔曼珠宝金店提供了2004年6月2日的监控录相资料,并有同日梁某开具给顾客的信誉卡为证。 宜城法院认为,梁某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只顾开票,对顾客失去监督,致使购买人将黄金手链、戒指盗走,由于梁某严重违反营业程序,造成了金尔曼珠宝金店财产损失。现原告只要求被告梁某按黄金的进价每克112元计算,计款为4900元的财产赔偿损失,是原告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一种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梁某赔偿原告金崇桥财产损失4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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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黄凯专) 营业员梁某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购买人将黄金手链、戒指盗走,为赔偿问题,珠宝金店和其打起官司。近日,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梁某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900元。
2003年11月27日,金某开设的宜城市金尔曼珠宝金店聘请了梁某为该店营业员。2004年6月2日上午11时,梁某在金尔曼珠宝金店黄金首饰专柜当班营业,在接待两位男性顾客时,按照顾客的要求从柜台内拿出男性26.64克黄金手链和17.105克黄金戒指,在顾客称要购买却未付款情况下,梁某就对黄金手饰进行开票、装盒后,放在柜台上交给顾客,顾客将黄金手饰装入自己的塑料袋中。这时,当日的收银员左某过去协助梁某销售,顾客又让左某拿女式戒指,左某在找戒指时,梁某只顾低头开票,顾客将黄金戒指、手链从包装盒中取出装入自己裤袋内,然后以假接电话为名溜出营业大厅,逃走,致使金店遭受了5379元损失。事后,金某以因梁某的过错导致其遭受损失为由要求梁某承担以进价每克112元共计款4900元的赔偿责任,梁某拒绝赔偿。
庭审中梁某辩称,2004年6月2日上午我给左某顶班,我履行左某的职责,首饰是左某给盗贼的,左某履行的是大堂经理职责,如果不是左某参与根本不会产生此项后果。所以,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
庭审中金尔曼珠宝金店提供了2004年6月2日的监控录相资料,并有同日梁某开具给顾客的信誉卡为证。
宜城法院认为,梁某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只顾开票,对顾客失去监督,致使购买人将黄金手链、戒指盗走,由于梁某严重违反营业程序,造成了金尔曼珠宝金店财产损失。现原告只要求被告梁某按黄金的进价每克112元计算,计款为4900元的财产赔偿损失,是原告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一种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梁某赔偿原告金崇桥财产损失4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