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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延续了十三年的医患官司,也是患者漫长等待公正的诉讼。因手术事故致患者六级伤残,案经三级三次医疗事故鉴定,两级法院三年内多次审理,终以调解方式结案,患者获得八万元赔偿。其中的艰辛和反复非亲身经历者所能体会得到。 手术留下隐患 1991年8月18日,安徽省太和县马集乡农妇张兰,因子宫颈肿瘤,入住该县倪邱镇卫生院。第二天该院在硬膜外麻醉下,为张兰施行经腹全子宫切除术。术后第一天张兰即开始出现腹痛,腹胀症状。术后第六天医生为其拔除导尿管后发现尿失禁,经处理无好转。在住院15天后的当年9月3日,在该医院提出到上级医院诊治的建议下出院。延至1991年11月5日,张兰以膀胱阴道瘘入住太和县医院。 同月8日该院为张兰施行腹膜外经膀胱阴道瘘修补术。术后尿失禁症状消失,张兰于同月20日出院。6年后的1997年11月10日,张兰因右腰部酸胀逐渐加重,到太和县医院就诊,被该院初诊为“右肾囊肿”收治。经静脉肾盂造影检示为“右肾排泄功能丧失”,医院于同月13日为其行“右肾切除术”。术后张兰腰痛好转,住院11天后山院。 鉴定认定事故 2001年8月,先后经过三次手术的张兰及其家人,意识到第一次手术可能存在误诊,向太和县医疗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就该县倪邱镇卫生院在对其实施子宫切除术时,错扎其右侧输尿管,导致右肾被切除的事故进行鉴定。 2002年3月5日太和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出具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张兰不服,又申请阜阳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2002年8月23日,阜阳市的鉴定结论为“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结论的得出,使张兰找到了身体多次受创的原因,在于医院方的责任。 维权提起诉讼 2002年11月8日,张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太和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她在诉状中写道:倪邱卫生院叶其手术误诊,切除其子宫后又误扎其膀胱和右侧输尿管,形成全身的疾病感染,后大和县医院又切除其右肾。且两医院又互相包庇剥夺其知情权,直到2002年9月4日拿到鉴定结论后才得知医疗事故真相。为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医院赔偿其医疗、误工、护理、伤残等9项费用计19.4万元。2002年12月27日,在原告张兰的申请下,太和县法院技术室经鉴定出具了张兰构成六级伤残的鉴定书。 面对张兰提起的赔偿诉讼,被告太和县倪邱卫生院则对阜阳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再次鉴定。2003年9月2日,受太和县法院委托,安徽省医学会对张兰的手术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等级作出了最后结论,认定为属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太和县倪邱卫生院负主要责任,太和县医院负有一定的责任。但倪邱卫生院依然辩称,原告张兰称其错扎输尿管并造成输尿管下管切除没有证据,并认为张兰肾囊肿与输尿管错扎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同时原告张兰要求对摘除右肾进行赔偿,但安徽省医学会的鉴定并未认定张兰右肾问题是两被告的医疗行为所造成。因此,张兰的诉讼请求没有科学根据, 另一被告太和县医院则认为,对给原告张兰所施的手术符合规定,张兰请求该院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申请法院驳回张兰的诉讼请求。 终审调解结案 由于该案的多次鉴定反复,太和县法院先后于2003年2月23日,2004年2月2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04年3月5日作出初审判决。该院认为,原告张兰因病在两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却造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致使张兰人体损伤程度为六级伤残。被告医院对原告张兰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鉴于倪邱卫生院对比起医疗纠纷负有主要责任,故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太和县医院因负有一定的责任,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此,对原告张兰所要求赔偿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其右肾摘除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应酌情赔偿抚慰金。最后判定被告倪邱卫生院承担张兰总赔偿额的70%,被告太和县医院承担总额的30%。 因对初审法院所判赔偿标准及计算数额存在异议,张兰不服这一初审判决,又上诉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6月11日,阜阳中院对张兰上诉案件进行二审开庭审理。张兰向法庭提供了其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其家庭现有枚抚养人及其成员的情况。后经法官前往调查属实。案件在二审期间,承办法官对张兰历年来 所支出的诊断医疗费、交通住宿费等支出进行了逐笔核对,并依法进行了重新计算。 为缓解医患双方的对立情绪,法官们从情、理、法的角度,与三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推心置腹的交谈。最终使三方的认识纳入到同意调解的轨道,且互谅互让的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两医院共同赔偿上诉人张兰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文通费、住宿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金等各种费用计8万元。其中太和县倪邱卫生院赔偿5.6万元,太和县医院赔偿2.4万元。阜阳中院依法对此予在确认。 日前,当三方当事人前来阜阳中院领取调解书时,两医院当庭履行了赔偿张兰的8万元费用。此时的张兰及其家人悲喜交加,眼中充盈泪水,连声地向法官致谢。而在现场的法官们顿感如释重负,对为又一次依法化解社会生活中的矛盾而欣慰。目送三方当事人走出法庭的那一刻,承办此案的女法官也是泪眼充盈。 掩卷思考评说 纵观整个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笔者产生出如下思考:一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村妇女,历经三年两审打赢了这场维权官司。这不仅足她个人及一个家庭的胜诉,而且是整个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议发展的实证缩影,如果没有健全法律的保障,维权自然无从谈起。 二是笔者赞赏佩服张兰及其家人的毅力。从患病治疗,到诉讼结案,前后经历十三个春秋。其中经过三次手术,四次鉴定。拖着伤残的躯体,数十次往返子多家医院,鉴定部门和人民法院。她始终有一种精神动力在支撑。就是要追求,人间的正义和公正。我们的社会应该为类似的行为喝彩与支持。只有这种精神成为全社会每个人共有,正义和公正才能成为社会的强音。 三是为被告方医院的行为所叫好。作为服务行业和单位,风险总是存在的,技术失误也足难免的。出了问题应当正视和敢于面对,这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尊重人的生命健康权的道义。从医院方同意调解;当庭履行的诚意,谁能说这样的单位不能信任。四是对当前医疗事故鉴定体制及其操作程序的疑虑。本案原告张兰的三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从不构成事故,到属于较轻事故,再到构成较重事故,如此大的差异。说明了一个深层次问题,就是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如何保证。由此涉及鉴定体制和鉴定操作程序的规范,只有避开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因素,堵住人情、关系、金钱的影响力,我们的鉴定领地才会晴空一片、洁域一方。如此,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更加有力地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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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延续了十三年的医患官司,也是患者漫长等待公正的诉讼。因手术事故致患者六级伤残,案经三级三次医疗事故鉴定,两级法院三年内多次审理,终以调解方式结案,患者获得八万元赔偿。其中的艰辛和反复非亲身经历者所能体会得到。
手术留下隐患
1991年8月18日,安徽省太和县马集乡农妇张兰,因子宫颈肿瘤,入住该县倪邱镇卫生院。第二天该院在硬膜外麻醉下,为张兰施行经腹全子宫切除术。术后第一天张兰即开始出现腹痛,腹胀症状。术后第六天医生为其拔除导尿管后发现尿失禁,经处理无好转。在住院15天后的当年9月3日,在该医院提出到上级医院诊治的建议下出院。延至1991年11月5日,张兰以膀胱阴道瘘入住太和县医院。
同月8日该院为张兰施行腹膜外经膀胱阴道瘘修补术。术后尿失禁症状消失,张兰于同月20日出院。6年后的1997年11月10日,张兰因右腰部酸胀逐渐加重,到太和县医院就诊,被该院初诊为“右肾囊肿”收治。经静脉肾盂造影检示为“右肾排泄功能丧失”,医院于同月13日为其行“右肾切除术”。术后张兰腰痛好转,住院11天后山院。
鉴定认定事故
2001年8月,先后经过三次手术的张兰及其家人,意识到第一次手术可能存在误诊,向太和县医疗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就该县倪邱镇卫生院在对其实施子宫切除术时,错扎其右侧输尿管,导致右肾被切除的事故进行鉴定。
2002年3月5日太和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出具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张兰不服,又申请阜阳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2002年8月23日,阜阳市的鉴定结论为“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结论的得出,使张兰找到了身体多次受创的原因,在于医院方的责任。
维权提起诉讼
2002年11月8日,张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太和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她在诉状中写道:倪邱卫生院叶其手术误诊,切除其子宫后又误扎其膀胱和右侧输尿管,形成全身的疾病感染,后大和县医院又切除其右肾。且两医院又互相包庇剥夺其知情权,直到2002年9月4日拿到鉴定结论后才得知医疗事故真相。为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医院赔偿其医疗、误工、护理、伤残等9项费用计19.4万元。2002年12月27日,在原告张兰的申请下,太和县法院技术室经鉴定出具了张兰构成六级伤残的鉴定书。
面对张兰提起的赔偿诉讼,被告太和县倪邱卫生院则对阜阳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再次鉴定。2003年9月2日,受太和县法院委托,安徽省医学会对张兰的手术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等级作出了最后结论,认定为属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太和县倪邱卫生院负主要责任,太和县医院负有一定的责任。但倪邱卫生院依然辩称,原告张兰称其错扎输尿管并造成输尿管下管切除没有证据,并认为张兰肾囊肿与输尿管错扎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同时原告张兰要求对摘除右肾进行赔偿,但安徽省医学会的鉴定并未认定张兰右肾问题是两被告的医疗行为所造成。因此,张兰的诉讼请求没有科学根据,
另一被告太和县医院则认为,对给原告张兰所施的手术符合规定,张兰请求该院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申请法院驳回张兰的诉讼请求。
终审调解结案
由于该案的多次鉴定反复,太和县法院先后于2003年2月23日,2004年2月2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04年3月5日作出初审判决。该院认为,原告张兰因病在两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却造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致使张兰人体损伤程度为六级伤残。被告医院对原告张兰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鉴于倪邱卫生院对比起医疗纠纷负有主要责任,故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太和县医院因负有一定的责任,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此,对原告张兰所要求赔偿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其右肾摘除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应酌情赔偿抚慰金。最后判定被告倪邱卫生院承担张兰总赔偿额的70%,被告太和县医院承担总额的30%。
因对初审法院所判赔偿标准及计算数额存在异议,张兰不服这一初审判决,又上诉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6月11日,阜阳中院对张兰上诉案件进行二审开庭审理。张兰向法庭提供了其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其家庭现有枚抚养人及其成员的情况。后经法官前往调查属实。案件在二审期间,承办法官对张兰历年来 所支出的诊断医疗费、交通住宿费等支出进行了逐笔核对,并依法进行了重新计算。
为缓解医患双方的对立情绪,法官们从情、理、法的角度,与三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推心置腹的交谈。最终使三方的认识纳入到同意调解的轨道,且互谅互让的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两医院共同赔偿上诉人张兰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文通费、住宿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金等各种费用计8万元。其中太和县倪邱卫生院赔偿5.6万元,太和县医院赔偿2.4万元。阜阳中院依法对此予在确认。
日前,当三方当事人前来阜阳中院领取调解书时,两医院当庭履行了赔偿张兰的8万元费用。此时的张兰及其家人悲喜交加,眼中充盈泪水,连声地向法官致谢。而在现场的法官们顿感如释重负,对为又一次依法化解社会生活中的矛盾而欣慰。目送三方当事人走出法庭的那一刻,承办此案的女法官也是泪眼充盈。
掩卷思考评说
纵观整个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笔者产生出如下思考:一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村妇女,历经三年两审打赢了这场维权官司。这不仅足她个人及一个家庭的胜诉,而且是整个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议发展的实证缩影,如果没有健全法律的保障,维权自然无从谈起。
二是笔者赞赏佩服张兰及其家人的毅力。从患病治疗,到诉讼结案,前后经历十三个春秋。其中经过三次手术,四次鉴定。拖着伤残的躯体,数十次往返子多家医院,鉴定部门和人民法院。她始终有一种精神动力在支撑。就是要追求,人间的正义和公正。我们的社会应该为类似的行为喝彩与支持。只有这种精神成为全社会每个人共有,正义和公正才能成为社会的强音。
三是为被告方医院的行为所叫好。作为服务行业和单位,风险总是存在的,技术失误也足难免的。出了问题应当正视和敢于面对,这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尊重人的生命健康权的道义。从医院方同意调解;当庭履行的诚意,谁能说这样的单位不能信任。四是对当前医疗事故鉴定体制及其操作程序的疑虑。本案原告张兰的三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从不构成事故,到属于较轻事故,再到构成较重事故,如此大的差异。说明了一个深层次问题,就是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如何保证。由此涉及鉴定体制和鉴定操作程序的规范,只有避开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因素,堵住人情、关系、金钱的影响力,我们的鉴定领地才会晴空一片、洁域一方。如此,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更加有力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