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4:3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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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窦娟) 1月12日下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因被告人安青山饲养的宠物小狗在聂某经营的饭店门前排便,引发饭店老板与安青山之间矛盾,并最终导致他人受轻伤。
  2008年8月26日17时许,安青山与妻儿在通州区西集镇太平庄村永盛饭店门前,因饲养的小狗在永盛饭店前排便,与饭店老板聂某及其儿子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后被群众劝开;10余分钟后,聂某纠集杨建新、聂斌等人去安青山家理论,后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并互殴。其间,安青山持木棍打杨建新头部,杨在抬手抵挡时,右手被打伤,致使右手第5掌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
  庭审中,安青山显得很懊恼,他不断地重复着:“都是因为他们(指饭店经营者聂勇等人)打我的狗,我拦着不让他们打,就为这点事才打起来的。”
  随后法庭向其出示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安青山对证据均表示认可。
  法院认为,被告人安青山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不能理智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安青山系自首、无犯罪前科,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能当庭认罪、悔罪,故法院依法对其处罚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宣判后,法官提示:遇事不冷静只会造成两败俱伤,事态趋向恶性方向发展,导致简单的民事纠纷发展为刑事案件,最终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侵犯自己权益的事情时,学会克制情绪,通过正当途径寻求法律帮助,切不可逞一时之气,换终生悔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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