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4:5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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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
      【解读】为强调“认定事实”原则,减少利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机制追逐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机会,司法解释明确,“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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