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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考案例行政法案例精选(十二)
2014-4-8 06: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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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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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8年6月10日,南海市龙乡区人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将赵保卫、张延法二人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又决定逮捕。后张延法于1998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赵保卫也于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1998年12月30日,龙乡区人民检察院以赵保卫、张延法犯贪污罪向龙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龙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因仍未获取新的证据于1998年12月16日作出(1998)龙刑初第63号刑事判决,宣判赵保卫、张延法无罪。赵保卫、张延法在被逮捕期间,龙乡区检察院以贪污罪让赵、张二人交赃款。赵保卫分别于1998年7月2日、同年8月24日、9月10日、9月20日等5次交给龙乡区人民检察院现金61500元。张延法于1998年6月27日交给龙乡区人民检察院现金20000元。提起公诉时,检察院随卷转龙乡区人民法院15120元,余66380元留在检察院里。龙乡区人民法院(1998)龙刑初第63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已分别将检察院转来的钱款退回给赵、张两人。赵收7385元,张收7735元。留在龙乡区检察院的款赵为54115元,张为12265元至今未退还。赵保卫、张延法曾于1999年1月10日和同年2月20日向龙乡区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检察院给予刑事赔偿,返还非法扣押的现金66380元,并要求赔偿扣押现金期间的经济损失等。
自1999年1月10日赵保卫、张延法申请龙乡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赔偿以来,至1999年8月,龙乡区人民检察院对赵、张的申请一没立案,二没予以答复。因而南海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复议机关也未能进入复议程序进行复议。其间,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曾多次与龙乡区人民检察院和南海市人民法检察院联系、督促,让尽快了结此案,但一直没有音信。经研究,赔偿委员会决定立案审理。
[问题]
(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哪个机关?
(2)被告称人民法院受理赔偿案件的前提是应经过赔偿复议程序,而本案尚未经过复议程序。因此,请求依法驳回赵、张二人的赔偿请求。对此要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3)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被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的刑事赔偿,是否应当支持?如何赔偿?
(4)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对取保候审、扣押现金的刑事赔偿,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答案]
(1)本案的赔偿义务是龙乡区人民检察院。
(2)对此要求不应当支持。因为龙乡区人民检察院对赵、张的申请一没立案、二没予以答复。赔偿复议机关无从进行复议。赔偿请求人可以自复议期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3)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被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的刑事赔偿,应当支持。被羁押期间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4)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对取保候审的刑事赔偿,不应当支持。因为取保候审措施不属于刑事赔偿的法定范围。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对扣押现金的刑事赔偿,应当支持,因为《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解析]
本案中龙乡区人民检察院对赵、张的申请一没立案,二没予以答复。赔偿复议机关无从进行复议。赔偿义务机关理赔期2个月加上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复议期限30日和复议机关决定期2个月及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期限30日,总和6个月的法定期届满后,人民法院有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有权按照《国家赔偿法》第21、22条等规定做出予以赔偿或不予以赔偿的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国家赔偿法》第15——17条、第21条、第26条、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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