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4:4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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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林振通) 近日,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对被告人陈小聪、 林世恩一审各判处有期徒刑11年。
  2005年5月3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小聪、林世恩酒后共谋嫖娼,并由被告人陈小聪驾车载被告人林世恩到漳浦县长桥镇东升村黄芳才经营的饭店门口,被告人林世恩提出嫖娼的钱不够,被告人陈小聪即提议强抢1个卖淫女嫖宿。后被告人陈小聪将该饭店的女服务员许某某强行抱上车,被告人林世恩见状即开车将被告人陈小聪及许某某载往漳浦县赤土乡,途中,被告人林世恩见许某某哭泣,即持水果刀进行威胁,后又用拳头拍打许某某的头部,使许某某不敢再哭泣。后被告人林世恩、陈小聪及许某某到赤土乡上柳村林宗其的养猪场,被告人陈小聪将许某某带入林宗其的卧室,并强行脱下许某某的裤子,对许某某进行奸淫,期间,被告人林世恩也进入卧室,并动手抚摸许某某的乳房,被告人陈小聪奸淫后走出卧室,被告人林世恩接着强行对许某某进行奸淫。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小聪、林世恩吉结伙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和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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