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4:5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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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明星跌落
郑百文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可谓“风云一时”,作为郑州市第一家上市企业,郑百文从“盈利典范”到“亏损大王”的历史已经被媒体多次复述。特别是以下奇特经历,更为多数股民所熟悉:1988年12月郑百文改制成功并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1996年4月17日,郑百文的5149万A股在沪上市交易。此后,郑百文一路走红,并以1996年每股收益0.37元,净资产收益率15.88%?1997年每股收益0.448元,净资产收益率19.97%的“业绩”,成为当时中国股票市场上的一颗耀眼的“明星”。1997年,郑百文主营规模和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深沪上市的所有商业公司中均排序第一,进入国内上市企业100强。
然而,正是这颗“明星”,却在1998年以每股收益-2.54元创出沪深两市1998年度上市公司每股收益亏损之最,净资产收益率达-1148.46%?让整个证券市场和广大股民跌破了眼镜。股票由原来的每股盈利0.448元变为净亏2.54元,公司负债率达97.85%。后来,有关方面的消息称,郑百文当初就不具备上市资格,是公司把亏损做成盈利上报才过关上市。这以后,随着企业自主经营权的扩大,更多、更大的违规行为致使郑百文越陷越深。
1999年4月27日,郑百文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股票简称由“郑州百文”改为“ST郑百文”,股价也由1998年初的最高每股17.32元惨跌到4元左右。截止到1999年9月20日,郑百文的贷款本金及应付利息共计19.36亿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并在2000年3月,被信达公司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至此,这个曾号称“全国商业批发行业龙头老大”、“国企改革一面红旗”的先进典型,备受广大股民追捧的“明星”,以“有效资产不足6亿元,亏损超过15亿元,拖欠银行债务高达25亿元”、“中国第一个由债权人提出破产起诉的上市公司”成为股市引人注目的反面典型。
三联重组远嫁山东
1999年12月,郑百文欠建设银行的20多亿元债务被转移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2000年3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接手郑百文债权债务,提出破产申请。两个月后,总部设在山东济南,以经营家用电器为主业的三联集团公司作为重组郑百文的战略投资者,即与郑百文及其主要债权人进行和解谈判,提出了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方案。
2001年2月22日,郑百文召开了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采取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对的意思表达方式的议案》和《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东股份变动手续的议案》。
按照这两份议案,同意重组的郑百文股东可用“默示同意”的方式表示赞成,将自己50%的股份过户给三联集团;而不同意参加重组的股东,则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将其反对声明提交给公司,由公司以流通股每股1.84元、法人股每股0.18元的“公平价格”回购并注销其股份;有以上两种意思表示以外的其他任何意见的股东,均视为不参加重组,公司也将按公平价值回购其股份,并予以注销。
该决议一出,立即引起质疑。包括李香玲、苏建华等6股民在内的部分股民,向郑百文提交了股东声明表示:“既不同意将所持股票的50%过户给三联集团,也不同意所持股份按所谓的公平价格被回购。”一些专家也指出,股东对股东大会的决议及实施不能默示表态,多数股东也无权处分少数股东的股份权利。如此,郑百文的重组似乎陷入了一个僵局。
重组方案通过后不久,郑百文即因连续亏损于2001年3月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郑百文也面临永久退市的风险。其后,关于郑百文重组后国有股股权过户给三联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争论,关于郑百文这样严重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是否应当从中国证券市场上退出的争论,关于重组方案中“默示同意,明示反对”是否符合现行法律的争论,关于回购价格是否公平的争论,引起了一场场轩然大波,似乎都能击中郑百文重组的命门,让郑百文重组一直如履薄冰。
2001年11月30日,三联在没有得到郑百文任何股份的情况下,将其优质经营性资产和房产置入郑百文,此后又承诺无论郑百文未来能否恢复上市,置入郑百文的资产都不再退回。
但是,2001年年底的一次诉讼使郑百文重组“柳暗花明”。2001年11月8日,郑州市市区农村合作社联合社等8名股东将郑百文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郑百文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请求法院判令郑百文及其董事会履行该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办理股份变动手续。
不久,郑州市中院对此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郑百文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上述《关于股东采取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对的意思表达方式的决议》和《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东股份变动手续的决议》有效,判令郑百文及其董事会于判决生效后即按照上述两项决议之规定立即履行该决议,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其后,郑州市中院又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了相关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执行判决,与郑百文及其董事会一起办理股份变动手续。
2001年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同级财政部的有关批复,将郑州百文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郑百文国有股零过户给三联集团公司持有。截至2003年7月4日,除尚有两个股东账户因司法冻结无法办理外,其他郑百文股东所持股份已全部办理完股份变动手续,其中李香玲等6名股民所持的股票已全部办理完股份变动手续。
2002年6月2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办理了郑百文流通股和法人股股份的过户手续,三联共持有郑百文49.79%股份,成为郑百文的控股股东,三联对郑百文的重组工作宣告完成。
复市之路充满变数
由于郑百文已经连续三年亏损,在郑百文进行资产、债务重组后,三联集团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将其家电零售业务注入郑百文公司,使郑百文主营业务及结构发生较大变化。通过2002年的成功运营,郑百文实现了重组后的第一个完整年度的开门红。2002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2.56亿元,实现主营业务利润7363万元,完成净利润2080万元,每股收益0.1053元,每股净资产1.2693元,各项经济指标与上年相比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或出现质的变化。
郑百文由亏损转盈利,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2003年2月13日,郑百文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恢复上市交易的申请。2月19日,郑百文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受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回复,根据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的30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其申请的决定。
4月2日,是自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后的第30个交易日。当天,郑百文发布了《恢复上市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称:“公司日前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审核意见函,要求公司补充提供有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交易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上述30个交易日期限。”公司同时还宣称“若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当时,有关媒体在采访郑百文有关人士时,他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补充材料不感到意外,这位人士称:“郑百文已提交了400多页的申请恢复上市材料,几乎与首次上市所需材料相当,而交易所负责审批材料的工作人员只有两个。一般情况而言,30个交易日是难以完成的。”他当时就表示,郑百文遇到的情况是技术性的问题,他对恢复上市是很“乐观”的。
收到郑百文补充材料之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对郑百文恢复上市的各项工作进行了认真的审核,郑百文也积极地配合上交所的要求,提供充足的材料,为最终恢复上市圆满完成重组铺平了道路。业内人士说,重返大盘的郑百文将在保持现在经营优势的情况下,积极建立并推动基于电子商务支持下的网络店运营体系,创造以特许连锁和品牌代理为手段的利润增长点。
2003年7月10日,被称为股市“不死鸟”的PT郑百文发布公告称,经公司申请,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复,同意郑百文股票恢复上市交易。公司股票将于2003年7月1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恢复上市流通。这标志着备受股市和社会各界关注的三联集团公司对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的重组历经三年的风风雨雨后,终于尘埃落定。郑百文也因此成为我国电器连锁企业中第一家上市公司。
当时,据郑百文董事会秘书宋洪琦透露,恢复上市后的郑百文将以国内首家家电专业连锁上市公司的身份出现,其名称也将变更为“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注册地是否会迁出河南,宋秘书表示暂时还没有这方面的考虑。
刚展翅即遇官司
按照原定的方案完成重组,PT郑百文在上证所恢复上市(后改名为三联商社)。而在此之前向郑百文提交《股东声明》,表示既不同意将其50%股份过户给三联也不同意由公司回购其股份的32名股东,被郑百文视为“同意回购股份”,办理回购手续,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其股份予以注销。李香玲等6位股东就是这32名股东中的成员。
2003年7月18日,是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然而,当股价尚未走稳时,“不死鸟”即遭官司,诉讼的起因还是备受社会关注的“郑百文重组事件”。李香玲、苏建华等6位股民先后将郑百文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6位股民认为,郑百文无权在他们已经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强制回购其持有的郑百文流通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没有客户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将股民持有的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其行为也违反了证券法。在重组过程中,郑百文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侵犯了他们的财产处分权,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返还他们所持有的郑百文1.56万股股票。
郑百文股票回购案这一被法律界人士称为中国流通股回购第一案的案件,于2003年10月10日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国内数十家媒体参加了旁听。
法庭上,被告三联商社(原郑百文)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均认为,自己所执行的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中,对6原告所诉的事件有明确的表述,并且股东大会的决议已经得到了郑州市中院判决的确认,因此被告回购原告的股份并予以注销是在履行司法裁决,不仅行之有据,而且必须执行,否则就会背上“拒不执行判决”的罪名。
被告三联商社还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仅没有法律依据,并且还不合理。因为郑百文进行重组时已濒临破产,如果不按重组方案进行重组,势必破产。而一旦郑百文破产,原告手中的股票将“变成废纸一张,再无任何权利”。并且,目前郑百文已重组成功、股价喜人,如果同意让当初拒绝参与重组的原告重新拿回自己的股票,分享重组成果,将造成对其他股东利益的损害。
被告登记结算公司辩称:本公司的行为性质为协助法院执行,本公司完全按照郑州中院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协助法院执行,不存在协助执行不当问题。
审理结果让谁满意
因郑百文重组而引发的郑州、重庆、广州、陕西铜川等地6名股民起诉的“郑百文”股票回购案经历了长达10个月的审理。2004年6月11日上午9点,这起备受全国广大媒体和股市关注的6股民状告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原郑百文)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股份侵权纠纷案终于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从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的情形看,不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股东大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但法律并未授权股东大会有权处分股东对其股份享有股权。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股份可依法转让。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唯有股东享有处分其股份的权利。郑百文股东大会决议给了原告等股东表达意志即提交《股东声明》的机会和权利,但却无视原告等股东“既不同意过户也不同意回购”的声明,在原告明示反对的情况下,以股东大会决议为依据将原告的股份进行回购处理,欲迫使原告接收回购的结果,实为违背股东意志的强制行为,即强制回购,且以其单方所谓的“独立财务顾问”所确定的所谓的“公平价值”进行回购,缺少法律依据,且违背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等基本原则,故,郑百文的回购行为侵害了原告作为股东对其股份依法享有的所有权即股权。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而言,其协助执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基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判案件中当事人的申请,而非其他股东,本案原告非该案当事人,其对原告股份进行回购登记注销不当。但如今,郑百文股票已改变为三联商社股票,若依原告的请求,原数返还原告股票已不现实,对其他“默示同意者”股东而言不公平,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应按二分之一比例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六位股民一半三联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共计7800股,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其中,李香玲500股,史永国500股,苏洁华500股,王娅琳1000股,苏建华1500股,邢慧云3800股。本案的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全部由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宣判以后,原、被告对判决结果均持有异议,原告认为一审判决对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回购侵权性质认定正确,对事实认定清楚,判决原告胜诉,这是中小股民维护权益重大胜利,但是一审判决仅返还原告一半股票,这是难以接受的。而被告代理人却认为法院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有失偏颇,同时也回避了一些关键性的问题。之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已经确认了《关于股东采取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对的意思表达的决议》和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东股份变动手续的决议》有效,并判令郑百文及其董事会于判决生效后按照上述两项决议的规定完成股份过户手续。该判决在性质上属于确认之诉,是针对全体股东的,而并非只针对案件当事人。对于上述两个决议,不管是否存在争议,一经司法确认,就已经产生法律效力,而一审法院对6名股民诉郑百文股份侵权案的判决与上述中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在法理上是存在矛盾的。其代理人个人认为,判决中强调返还具体股份是不现实的,因为本案原告原先持有的股票已经注销登记,在法律上属于已经灭失的物品,不可能恢复原状,因而也不可能存在返还的问题,因为一个公司的股票持有在其各股东手中,而公司又没有权利收购本公司的股票,所以公司事实上根本没有办法返还6名原告已经注销的股份。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6月29日,原、被告双双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两条上诉请求是: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4)金民二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令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应持有的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原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的流通股。而被告在上诉状中,并没有提出更多的理由。
对于此案,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勤国在谈到对郑百文回购案判决结果的看法时说,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非常清楚,判决完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依据非常明确,体现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也保护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从法院的判决来说是无懈可击的,但是在结果上还有值得商榷的地方。股票属于股东私有财产,根据我国宪法精神,要剥夺公民私有财产需要有法律依据,不能强制回购。法院的判决书中既然认定了强制回购是非法的,却又判决被告返还一半的股权,理由不够充分,应该全部返还。孟教授还认为,法院这样的判决对于弱势股东不够公平,如果是要考虑默示股东的权益,默示股东完全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提起诉讼。
郑百文回购案作为中国流通股回购第一案,具有特别的法律意义。目前,郑百文模式被证券界津津乐道,郑百文恢复上市的成功,创出了我国证券史上一个新纪录,以默示同意方式将股权无偿转移给重组方的重组模式甚至被冠以“百文模式”。但郑百文重组的整个过程都充斥着一片反对声,“百文模式”更是遭到众多股民的非议。舆论担心,郑百文成功的坏小子的形象,很可能成为证券市场上的另类楷模。
对于这次诉讼,有关方面还认为,它再次吸引我们去关注“郑百文重组模式”对我国证券市场带来的影响。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李明良曾在有关媒体上说,在郑百文之后,其重组模式已经被一些上市公司模仿。而一旦这样的模式被推而广之,不只是对股东权益和公民财产的侵犯,更是对法律的践踏。因此,完善证券市场的司法秩序必须引起各方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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