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5:0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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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刘永强  俞志银) 日前,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患者状告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医院被判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赔偿患者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 3511.35元。
  1994年3月24日,原告刘某因车祸到福建漳平市医院住院治疗,被告福建漳平市医院对刘某施行左髋臼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等手术。1996年6月9日,原告施行取内固定手术,在手术过程中,因突然停电,被告只得改用手电照明,不慎将一块25cm×40cm的纱布遗留在其体内。术后,原告的手术伤口发炎化脓,并不断恶化,原告多方治疗不见好转,直至1997年12月,原告才在中国人民解放军175医院住院治疗时,被该院诊断发现有纱布遗留并手术取出。经省、市、县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三级医疗责任事故。据此,刘某状告漳平市医院要求赔偿1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即入住被告单位治疗,被告作为医疗单位应当尽职尽责,严格按照医疗的有关程序进行合理治疗,但被告未执行查对制度,违反医疗操作规程,导致纱布遗留原告体内,引起局部感染并形成窦道,构成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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