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程月陆 重庆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中的执行。也称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甚至无法执行,不仅严重影响了权益主体实际利益的实现,而且已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因此,对这一问题的发生原因进行全面的透视,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执法环境差是执行难的外部原因 1、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是造成生效法律文书难以顺利执行的重要原因。这一障碍如不消除,执行难将难以得到化解。在执行实践中,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杂芜多样,常见的有: (1)地方司法保护由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财、物受地方制约,特别是法院的业务经费依赖于地方财政预算,一些法院为了得到更多的业务经费预算或保持现有水平,往往不得不顺从地方领导的意志,对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或请求协助执行的案件,采取借故推诿或设置障碍,迟迟不予执行,或尽量拖延执行,甚至要求委托法院中止、终结执行。 (2)地方金融保护金融系统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有意抽逃、转移资金,刁难法院执行人员依法查询、致使生效判决书和调解书难以或无法执行。如有的银行或信用合作社以种种借口拒绝提供执行义务人在银行的往来帐册;有的对执行人开一行多户,遇查询时只提供无资金帐户;有的做假帐,将执行义务人帐户上的存款转移,使执行无款可划;有的擅自制定各种土政策,不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有的表面上帐户冻结,暗地里资金照样来往,如果法院要求划拨,不是以种种借口设置障碍,就是直接予以拒绝,等等。 (3)地方行政保护主要表现为行政干涉。有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官员违反法律规定,以谈话、发通知、作决定或亲自出面干涉的方式阻碍执行。 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已成为妨碍法院强制执行的一大公害。这种狭隘的小团体意识,与人民法院的职责格格不入,它损害了国家法律的统一性,妨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对廉政建设构成严重的威胁。 2、当事人自身的因素,形成了执行的复杂局面 (1)当事人的主观原因:一些当事人法制观念淡漠,不履行法律义务,采取软拖、硬顶、躲避、说情,更有甚者以停产、游行示威相要挟,阻挠法院强制执行。 (2)当事人的客观原因:当前,企业亏损面较大,有的全局亏损,有的系统亏损。改革力度加大后,企业为了扭亏增盈,采取限产压库,承包租赁,联营兼并等措施,因而经常更换法人代表,企业名称等。在这其中债权债务交接不明确,手续不健全,往往出现更换后的法人代表,不承认债务的情况,形成“新官不理旧帐”无履行条件或无法执行的局面。还有一些依靠国家拨款的单位,团体和组织,其开办或管理的经济实体在形成债务后,若这些实体无力清偿,那么,法院基本上是无法执行。 二、“执行难”的内部原因:诸多因素的综合反映。 “执行难”问题,法院的同志往往归结于外部原因,很少谈及内在因素。其实,以“执行难”的种种表现看,内在因素不容忽视。“执行难”的内部原因,突出的有: 1.执行体制欠完善,执行立法滞后,随着改革的深化,法律对社会经济、民事关系调整的领域不断扩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也将拓宽,执行任务也越来越繁重。目前有关执行的法律规范已不能解决执行工作中的面临的新问题。实践表明,执行难的状况与在执行工作中的无法可依有一定联系。如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复(1989)8号批复规定:“在经济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翻悔,可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那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且执行义务人还提供了提保人担保,当执行义务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其义务时,担保人应否承担责任,如果让担保人承担责任,法院执行担保人财产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法律对此地明确规定。 2.积压案件多,执行力量不足。随着法院各类型案件收案,结案的上升,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也大幅度上升。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法院执行力量的不足。执行力量与任务不成比例,矛盾突出,法院本身一时难以解决。 3.审判质量不高,加大了执行难度。经济,民事纠纷案件,二审发回重审和上级法院直接改判,申诉再审按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案件占一定比例。由于执行错误,造成执行回转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有的文书质量差,为执行工作增了不必要的麻烦,加大了执行的难度。 4.执行人员配备欠佳。执行人员的素质好坏是能否顺利完成执行工作的重要因素。执行人员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纪律素质身体素质等。长期以来由于“重审轻执”思想的影响,执行工作一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反映在人员配备上,整体素质久佳。在现有的执和人员中,有的竟从未从事过审判工作,不能正确地把握判决的本义:有的业务素质差,遇到困难就和稀泥,强迫权利人放弃一部分权利,因而错过有利时机,使执行义务人有机会抽逃,转移资金或财产,结果丧失执行条件而无法执行 三、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1.正确处理审判与执行的关系 审判是执行的前提,执行是审判的继续。审判案件要充分考虑执行,为执行创造条件。为此,在审理阶段应抓好以下环节:(1)增强审判人员的执行意识,克服单纯办案倾向和重审轻执思想。审案时注意查清当事人财产状况,资金流向等基本情况,必要时,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为执行创造条件。(2)把向当事人宣传法律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以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调解达成协议后尽量当场兑现。(3)法律文书对执行事项的表述要清晰、具体,考虑案件执行的可能性。对偿还能力不足的适当放宽期限。 2.处理好法院独立办案与依靠当地力量支持协助的关系 执行中既要注意行使好独立执行权,排除各种干扰,又要注意扩大宣传,争取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避免孤军作战,保证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3.处理好法院与法院之间的关系,加强协作和联系 (1)首先克服自身的地方保护主义,对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或要求协助执行的案件,坚持“三不”原则:不推诿不拖拉,不设卡。在执行中坚持做到“三个一样”:对委托执行与派员执行一个样,容易执行与难以执行的一个样,外地法院执行案件与本法院执行案件一样。(2)其次,到外地执行案件要注意方式方法,切勿简单从事,遇到问题要及时研究妥善处理。 4.结合实际,依法灵活执行 (1)变通执行标的。在无法执行金钱的情况下,考虑执行被执行人的产品。(2)变通执行劳务。考虑到被执行人一无所有的状况,尝试以劳务抵债。(3)、分期偿还。考虑到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采取“养鸡生蛋”、“放小养鱼”,分期偿还债务的办法。 5.建设一支政治上强,业务上精,有开拓进取精神的执法队伍 (1)加强执行队伍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增加执行力量,缓解执行任务重的状况:选调有丰富审判经验,临场处理能力强,年龄在40岁以下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任执行员,形成能文能武的战斗队伍。(2)加强执行人员廉正执法意识。对借执行之机,游山玩水,必须从严处理;对凭借执行权力,勒索或相索要钱、物的执物人员,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出处:《现代法学》1995年第2期 |
240331
程月陆 重庆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中的执行。也称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甚至无法执行,不仅严重影响了权益主体实际利益的实现,而且已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因此,对这一问题的发生原因进行全面的透视,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执法环境差是执行难的外部原因
1、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是造成生效法律文书难以顺利执行的重要原因。这一障碍如不消除,执行难将难以得到化解。在执行实践中,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杂芜多样,常见的有:
(1)地方司法保护由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财、物受地方制约,特别是法院的业务经费依赖于地方财政预算,一些法院为了得到更多的业务经费预算或保持现有水平,往往不得不顺从地方领导的意志,对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或请求协助执行的案件,采取借故推诿或设置障碍,迟迟不予执行,或尽量拖延执行,甚至要求委托法院中止、终结执行。
(2)地方金融保护金融系统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有意抽逃、转移资金,刁难法院执行人员依法查询、致使生效判决书和调解书难以或无法执行。如有的银行或信用合作社以种种借口拒绝提供执行义务人在银行的往来帐册;有的对执行人开一行多户,遇查询时只提供无资金帐户;有的做假帐,将执行义务人帐户上的存款转移,使执行无款可划;有的擅自制定各种土政策,不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有的表面上帐户冻结,暗地里资金照样来往,如果法院要求划拨,不是以种种借口设置障碍,就是直接予以拒绝,等等。
(3)地方行政保护主要表现为行政干涉。有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官员违反法律规定,以谈话、发通知、作决定或亲自出面干涉的方式阻碍执行。
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已成为妨碍法院强制执行的一大公害。这种狭隘的小团体意识,与人民法院的职责格格不入,它损害了国家法律的统一性,妨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对廉政建设构成严重的威胁。
2、当事人自身的因素,形成了执行的复杂局面
(1)当事人的主观原因:一些当事人法制观念淡漠,不履行法律义务,采取软拖、硬顶、躲避、说情,更有甚者以停产、游行示威相要挟,阻挠法院强制执行。
(2)当事人的客观原因:当前,企业亏损面较大,有的全局亏损,有的系统亏损。改革力度加大后,企业为了扭亏增盈,采取限产压库,承包租赁,联营兼并等措施,因而经常更换法人代表,企业名称等。在这其中债权债务交接不明确,手续不健全,往往出现更换后的法人代表,不承认债务的情况,形成“新官不理旧帐”无履行条件或无法执行的局面。还有一些依靠国家拨款的单位,团体和组织,其开办或管理的经济实体在形成债务后,若这些实体无力清偿,那么,法院基本上是无法执行。
二、“执行难”的内部原因:诸多因素的综合反映。
“执行难”问题,法院的同志往往归结于外部原因,很少谈及内在因素。其实,以“执行难”的种种表现看,内在因素不容忽视。“执行难”的内部原因,突出的有:
1.执行体制欠完善,执行立法滞后,随着改革的深化,法律对社会经济、民事关系调整的领域不断扩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也将拓宽,执行任务也越来越繁重。目前有关执行的法律规范已不能解决执行工作中的面临的新问题。实践表明,执行难的状况与在执行工作中的无法可依有一定联系。如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复(1989)8号批复规定:“在经济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翻悔,可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那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且执行义务人还提供了提保人担保,当执行义务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其义务时,担保人应否承担责任,如果让担保人承担责任,法院执行担保人财产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法律对此地明确规定。
2.积压案件多,执行力量不足。随着法院各类型案件收案,结案的上升,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也大幅度上升。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法院执行力量的不足。执行力量与任务不成比例,矛盾突出,法院本身一时难以解决。
3.审判质量不高,加大了执行难度。经济,民事纠纷案件,二审发回重审和上级法院直接改判,申诉再审按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案件占一定比例。由于执行错误,造成执行回转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有的文书质量差,为执行工作增了不必要的麻烦,加大了执行的难度。
4.执行人员配备欠佳。执行人员的素质好坏是能否顺利完成执行工作的重要因素。执行人员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纪律素质身体素质等。长期以来由于“重审轻执”思想的影响,执行工作一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反映在人员配备上,整体素质久佳。在现有的执和人员中,有的竟从未从事过审判工作,不能正确地把握判决的本义:有的业务素质差,遇到困难就和稀泥,强迫权利人放弃一部分权利,因而错过有利时机,使执行义务人有机会抽逃,转移资金或财产,结果丧失执行条件而无法执行
三、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1.正确处理审判与执行的关系
审判是执行的前提,执行是审判的继续。审判案件要充分考虑执行,为执行创造条件。为此,在审理阶段应抓好以下环节:(1)增强审判人员的执行意识,克服单纯办案倾向和重审轻执思想。审案时注意查清当事人财产状况,资金流向等基本情况,必要时,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为执行创造条件。(2)把向当事人宣传法律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以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调解达成协议后尽量当场兑现。(3)法律文书对执行事项的表述要清晰、具体,考虑案件执行的可能性。对偿还能力不足的适当放宽期限。
2.处理好法院独立办案与依靠当地力量支持协助的关系
执行中既要注意行使好独立执行权,排除各种干扰,又要注意扩大宣传,争取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避免孤军作战,保证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3.处理好法院与法院之间的关系,加强协作和联系
(1)首先克服自身的地方保护主义,对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或要求协助执行的案件,坚持“三不”原则:不推诿不拖拉,不设卡。在执行中坚持做到“三个一样”:对委托执行与派员执行一个样,容易执行与难以执行的一个样,外地法院执行案件与本法院执行案件一样。(2)其次,到外地执行案件要注意方式方法,切勿简单从事,遇到问题要及时研究妥善处理。
4.结合实际,依法灵活执行
(1)变通执行标的。在无法执行金钱的情况下,考虑执行被执行人的产品。(2)变通执行劳务。考虑到被执行人一无所有的状况,尝试以劳务抵债。(3)、分期偿还。考虑到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采取“养鸡生蛋”、“放小养鱼”,分期偿还债务的办法。
5.建设一支政治上强,业务上精,有开拓进取精神的执法队伍
(1)加强执行队伍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增加执行力量,缓解执行任务重的状况:选调有丰富审判经验,临场处理能力强,年龄在40岁以下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任执行员,形成能文能武的战斗队伍。(2)加强执行人员廉正执法意识。对借执行之机,游山玩水,必须从严处理;对凭借执行权力,勒索或相索要钱、物的执物人员,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出处:《现代法学》199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