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9 17:35:5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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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观点是动物不可以作为民事主体。理由如下:
    1、动物的范畴是什么?是指部分的动物还是所有的动物,很明显,当其指向部分的动物时,不符合民事主体平等的原则,因此,其指向必须为所有动物。
    2、动物的定义是什么?很明显,蚊子也是动物,我们把蚊子拍成残疾,是不是要对蚊子进行伤残认定?是不是要追究民事责任呢?
    3、假设动物作为民事主体,又知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那么,动物在享受民事权利的同时,必须要履行民事义务,可是,动物如何履行其义务呢?假如动物能履行其义务,但却没履行义务,如何来追究其民事责任呢?
    4、假设动物作为民事主体,那么,动物之间的民事纠纷怎样解决?例如,在动物之间的弱肉强食、适者生存怎样解决呢?自然规律也要由法官裁决吗?法官不裁决,其民事主体地位如何体现呢?鸠占鹊巢,鸠侵犯了鹊的住宅权,法官怎么判呢?再比如,雌螳螂在与雄螳螂交配完后要将雄螳螂杀死,法官怎么判呢?再比如,老虎把兔子吃了,法官怎么判呢?
    5、假设动物作为民事主体,那么,人与动物之间的民事纠纷如何解决?必然,人侵犯了动物的民事权利要被追究人的责任,那么,动物侵犯了人的民事权利要追究动物的民事责任吗?例如,有一条野狗咬了我一口,我需要再反咬他一口吗?或者要求他给我赔款、道歉吗?这是一个不平等的契约。
    6、动物无法与人类进行沟通,人类无法代表动物的利益与立场。这种代替动物做决定的行为本身就是侵犯了动物的知情权、表达权与决定权。这种不尊重动物的行为实在很没有节操,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另外,有些人,可能会讲子所不欲,勿施于人,但我们所欲,就应该施于人吗或者说是施予动物吗?如何来确定动物的欲望呢?
    7、虐待动物更多的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法律不是万能的,企图以赋予动物民事主体的资格,来维护动物权利是不现实的,面临的问题也很多。因此,维护动物的权利需要更多地依靠道德的力量,而不能利用法律、利用国家暴力机关的约束力与强制力去执行。而且,虐待动物情节严重者,我认为可以算作破坏公序良俗,与动物作为民事主体亦无太大干系。保护动物权利不等于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
    8、法律可以是政治变革的工具,例如《权利法案》等之类的法律。但更多的是一种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或者说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工具。法律不可以随便改动,将动物作为民事主体,将冲击到现在的整个法律体系,对于社会秩序有着不可估量的损害,在执行过程中将有着不可预见的阻力。即便在实质上似乎赋予了其民事主体资格,在名义上也不能得到承认。
    9、人类世界都没有解决好,去研究动物,这是逃避现实、寄情山水的通天大道吗?我觉得我们可以除了研究动物以外,应该再接着研究一下植物与微生物。可是,这样真的合适吗?孔子曾经提过敬鬼神而远之的观点,我认为我们应该敬非人类而远之,这也体现了我们以人为本的理念和民本的思想,至于非人类,更多的应交给道德、宗教去协调。
    10、民事主体多元化的论调可以休矣。民事主体多元化不是垃圾箱,什么都可以往里扔。法人人格化可以解释。法人代表的是组织,组织是由人构成的,法人当然可以人格化。但动物人格化如何解释?那是传说中的拟人吗?既然是拟人,就说明了终究是拟,是不平等的。因为,人被拟作动物,古之未有也。拟是单向的,是不平等的,作为民事主体,应该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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