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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派论争应当接地气
2014-4-9 17: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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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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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派论争应当接地气
陈长均
社会日新月异,世事白衣苍狗,在当今社会不断开放、新型犯罪需要刑法学给予解释的现实下,刑法学应当与时俱进,绝不能毫无争议地固守一种理论,排斥其他观点。但不管是学派论争的哪一方,都应当密切关注刑事司法实践,因为再好的理论,一旦与现实脱节,都会变得苍白。法学研究的终极目的是为司法实践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和路径,就刑法学派论争而言,一种理论的生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实践性。从一定意义上讲,在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等刑法学派论争中,以面向司法实践的研究路径而得出的结论,比纯粹通过逻辑推理而得出的观点更有说服力,也更易于为实务界所接受。
我国不少刑法学者喜欢穿梭于法律概念的丛林,漫步于理论与法条之间,在学派论争中,过于注重理论观点的诠释和理论体系的建构,而很少关注司法实践。法学是实践科学,刑法学研究更具有实践品格。刑法学派论争归根结底是为更好地服务于刑事司法实践,它应当接司法实践之地气,与司法实践保持高度的契合性。不注重实践的理论是空洞的,而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则是盲目的;不能有效解决实务问题的理论是有瑕疵的,而不讲究方法的实务操作则是危险的。因此,刑法理论的学派论争和司法实践创新应该相互配合,交互影响,形成良好的彼此互动关系。
同时,刑法实务界应当学会运用刑法学派论争的理论成果来解释刑法,而不能完全依赖司法解释和内部层层请示,也不可“一意孤行,置刑法学界的学说理论见解于不顾,致使刑法实务与刑法学说分道扬镳,而影响刑事裁判的质量与学术研究的风气及成果。”在一定意义上说,以具体的个案印证、推翻或修正既有的理论学说,能够从实践层面影响、促进学派之争。如果司法实务不重视、不借鉴理论成果,则会减少刑法学者发现问题的机会,遮蔽学术研究和学派之争的视野。
为了在学派论争中占据上风,论争各方也应当注意论证的语言表述。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学者林东茂教授说:“法律论述当如何表达,值得深省。任何语体,无论文言或白话,都贵在简洁、清楚与亲切。智慧可以自然流露,无需出于不可高攀的姿态。有些读者天真胆怯,以为喋喋不休、艰涩难懂才叫说理,以为借洋人的嘴巴说话才叫深邃。”能够运用简洁易懂、接司法实践之地气的语言来阐述博大精深的刑法理论的一方,在学派论争中会更有可能取胜。
出处: 检察日报2014-4-8,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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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派论争应当接地气
陈长均
社会日新月异,世事白衣苍狗,在当今社会不断开放、新型犯罪需要刑法学给予解释的现实下,刑法学应当与时俱进,绝不能毫无争议地固守一种理论,排斥其他观点。但不管是学派论争的哪一方,都应当密切关注刑事司法实践,因为再好的理论,一旦与现实脱节,都会变得苍白。法学研究的终极目的是为司法实践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和路径,就刑法学派论争而言,一种理论的生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实践性。从一定意义上讲,在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等刑法学派论争中,以面向司法实践的研究路径而得出的结论,比纯粹通过逻辑推理而得出的观点更有说服力,也更易于为实务界所接受。
我国不少刑法学者喜欢穿梭于法律概念的丛林,漫步于理论与法条之间,在学派论争中,过于注重理论观点的诠释和理论体系的建构,而很少关注司法实践。法学是实践科学,刑法学研究更具有实践品格。刑法学派论争归根结底是为更好地服务于刑事司法实践,它应当接司法实践之地气,与司法实践保持高度的契合性。不注重实践的理论是空洞的,而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则是盲目的;不能有效解决实务问题的理论是有瑕疵的,而不讲究方法的实务操作则是危险的。因此,刑法理论的学派论争和司法实践创新应该相互配合,交互影响,形成良好的彼此互动关系。
同时,刑法实务界应当学会运用刑法学派论争的理论成果来解释刑法,而不能完全依赖司法解释和内部层层请示,也不可“一意孤行,置刑法学界的学说理论见解于不顾,致使刑法实务与刑法学说分道扬镳,而影响刑事裁判的质量与学术研究的风气及成果。”在一定意义上说,以具体的个案印证、推翻或修正既有的理论学说,能够从实践层面影响、促进学派之争。如果司法实务不重视、不借鉴理论成果,则会减少刑法学者发现问题的机会,遮蔽学术研究和学派之争的视野。
为了在学派论争中占据上风,论争各方也应当注意论证的语言表述。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学者林东茂教授说:“法律论述当如何表达,值得深省。任何语体,无论文言或白话,都贵在简洁、清楚与亲切。智慧可以自然流露,无需出于不可高攀的姿态。有些读者天真胆怯,以为喋喋不休、艰涩难懂才叫说理,以为借洋人的嘴巴说话才叫深邃。”能够运用简洁易懂、接司法实践之地气的语言来阐述博大精深的刑法理论的一方,在学派论争中会更有可能取胜。
出处: 检察日报2014-4-8,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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