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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失效] 1991-09-1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公通字[1991]89号 发布日期:1991-09-19 执行日期:1991-09-19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 根据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现将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案件的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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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失效]
1991-09-1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公通字[1991]89号
发布日期:1991-09-19
执行日期:1991-09-19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
根据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现将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案件的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