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数据
›
司法解释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卫生防疫部门能否采用“查封”措施的答复
2014-2-24 00:26:59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418
交法顾十大智能工具 一站式交通事故解决方案!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卫生防疫部门能否采用“查封”措施的答复
1991-10-0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行函[1991]108号
发布日期:1991-10-09
执行日期:1991-10-0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院:
你院新法行(1991)027号“关于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卫生防疫部门能否采用‘查封’措施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卫生部的意见,答复如下:
一、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三十八条中“食品控制的决定”时,可以直接对食品及生产经营食品用工具、设施进行查封。
二、马成不服新源县卫生防疫站查封其承包的冷饮店一案,请你院根据该案的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卫生防疫部门能否采用“查封”措施的请示(1991年7月18日 新法行〔1991〕02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区新源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马成不服新源县卫生防疫站查封其承包的冷饮店一案,涉及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卫生防疫部门能否采用“查封”措施的问题,现将本案案情及我们的初步意见报告如下:
1990年4月,马成承包了新源县电影公司的冷饮店,同年11月8日,新源县卫生防疫站对冷饮店进行卫生检查,发现该店未办理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未穿工作服,为此,卫生防疫站对马成给予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事后,马成未起诉,也未执行,防疫站也未申请法院执行。1991年1月31日,卫生防疫站查封了马成的冷饮店(包括食堂和小卖部),马成要求启封,继续营业,并要求夜间值班守夜,但防疫站不同意。在查封该店的第三天夜里,冷饮店的小卖部被盗,丢失物品价值1250元。之后,防疫站责令马成办理了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并处罚款50元,允许马成继续开业。马成对卫生防疫站的查封措施不服,要求防疫站赔偿被盗损失,向该县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卫生法(试行)中没有“查封”的规定,而卫生防疫站向法院提供了卫生部卫生防疫司发给齐鲁石化公司防疫站的(88)卫防食便字第21号函和卫生部发给山东省卫生厅的卫监字(89)第27号函(附后),因上述两函中均有关于“查封”属于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食品控制决定”的具体措施的表述,该县卫生防疫站认为他们采取的“查封”措施符合卫生部两个复函的精神。
对此问题,我们认为:《食品卫生法(试行)》虽规定可以“责令停业改进”等处罚措施,但并未规定卫生防疫部门可以“查封”经营店铺作为食品控制的措施,而卫生部卫生防疫司(88)卫防食便字第21号函和卫生部卫监字(89)第27号函,只是对齐鲁石化公司卫生防疫站和山东省卫生厅请示的特定案件中采用控制措施的事后认可,并非认定食品控制措施中包括采用查封店铺的措施。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实施细则要报国务院批准。而卫生部的上述两个复函,是以卫生部卫生防疫司和卫生部的名义给请示单位的答复,因此,卫生部的两个复函不能作为审理该案时参照的依据。对该案应当依照《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卫生防疫部门能否采用“查封”措施的答复
1991-10-0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行函[1991]108号
发布日期:1991-10-09
执行日期:1991-10-0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院:
你院新法行(1991)027号“关于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卫生防疫部门能否采用‘查封’措施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卫生部的意见,答复如下:
一、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三十八条中“食品控制的决定”时,可以直接对食品及生产经营食品用工具、设施进行查封。
二、马成不服新源县卫生防疫站查封其承包的冷饮店一案,请你院根据该案的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卫生防疫部门能否采用“查封”措施的请示(1991年7月18日 新法行〔1991〕02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区新源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马成不服新源县卫生防疫站查封其承包的冷饮店一案,涉及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卫生防疫部门能否采用“查封”措施的问题,现将本案案情及我们的初步意见报告如下:
1990年4月,马成承包了新源县电影公司的冷饮店,同年11月8日,新源县卫生防疫站对冷饮店进行卫生检查,发现该店未办理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未穿工作服,为此,卫生防疫站对马成给予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事后,马成未起诉,也未执行,防疫站也未申请法院执行。1991年1月31日,卫生防疫站查封了马成的冷饮店(包括食堂和小卖部),马成要求启封,继续营业,并要求夜间值班守夜,但防疫站不同意。在查封该店的第三天夜里,冷饮店的小卖部被盗,丢失物品价值1250元。之后,防疫站责令马成办理了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并处罚款50元,允许马成继续开业。马成对卫生防疫站的查封措施不服,要求防疫站赔偿被盗损失,向该县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卫生法(试行)中没有“查封”的规定,而卫生防疫站向法院提供了卫生部卫生防疫司发给齐鲁石化公司防疫站的(88)卫防食便字第21号函和卫生部发给山东省卫生厅的卫监字(89)第27号函(附后),因上述两函中均有关于“查封”属于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食品控制决定”的具体措施的表述,该县卫生防疫站认为他们采取的“查封”措施符合卫生部两个复函的精神。
对此问题,我们认为:《食品卫生法(试行)》虽规定可以“责令停业改进”等处罚措施,但并未规定卫生防疫部门可以“查封”经营店铺作为食品控制的措施,而卫生部卫生防疫司(88)卫防食便字第21号函和卫生部卫监字(89)第27号函,只是对齐鲁石化公司卫生防疫站和山东省卫生厅请示的特定案件中采用控制措施的事后认可,并非认定食品控制措施中包括采用查封店铺的措施。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实施细则要报国务院批准。而卫生部的上述两个复函,是以卫生部卫生防疫司和卫生部的名义给请示单位的答复,因此,卫生部的两个复函不能作为审理该案时参照的依据。对该案应当依照《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浏览过的版块
解读释义
考试资料
地方司法
引用划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