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数据
›
部委规章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司法部关于在妇联法律顾问机构中工作的律师和兼职律师受理案件、参与诉讼问题的批复
2014-2-23 22:50:49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598
交法顾十大智能工具 一站式交通事故解决方案!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司法部关于在妇联法律顾问机构中工作的律师和兼职律师受理案件、参与诉讼问题的批复
1984-01-17
发文单位:司法部
发布日期:1984-01-17
执行日期:1984-01-17
失效日期:1900-01-01
四川省司法厅:
你厅公证处1983年12月26日来函请示在妇联顾问机构中工作的律师和兼职律师,受理案件、参与诉讼,应由处还是由妇联法律顾问机构指派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3>18号文件和我部(83)司发公字第150号文件规定:各级妇联成立的法律顾问机构,不是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其专职人员系以妇女干部的身份为保护妇女权益服务,为便于他们运用法律武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对其中符合律师条件者,经司法行政部门按审批程序考核批准,给予律师资格,担任兼职律师。按照我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律师承办企业,由法律顾问处统一接受委托”。因此,不论是当地法律顾问处派往妇联法律顾问机构中担任法律顾问的专职律师,抑或妇联法律顾问机构中已取得律师资格在当地法律顾问处担任兼职律师的干部,如若以律师身份担任的辩护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或民事案件代理人时,都应由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的法律顾问处统一接受委托后指派;如不以律师身份,而是作为社会团体妇联推荐的人员,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或民事案件代理人时,则毋需由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的法律顾问处指派。
司法部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司法部关于在妇联法律顾问机构中工作的律师和兼职律师受理案件、参与诉讼问题的批复
1984-01-17
发文单位:司法部
发布日期:1984-01-17
执行日期:1984-01-17
失效日期:1900-01-01
四川省司法厅:
你厅公证处1983年12月26日来函请示在妇联顾问机构中工作的律师和兼职律师,受理案件、参与诉讼,应由处还是由妇联法律顾问机构指派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3>18号文件和我部(83)司发公字第150号文件规定:各级妇联成立的法律顾问机构,不是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其专职人员系以妇女干部的身份为保护妇女权益服务,为便于他们运用法律武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对其中符合律师条件者,经司法行政部门按审批程序考核批准,给予律师资格,担任兼职律师。按照我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律师承办企业,由法律顾问处统一接受委托”。因此,不论是当地法律顾问处派往妇联法律顾问机构中担任法律顾问的专职律师,抑或妇联法律顾问机构中已取得律师资格在当地法律顾问处担任兼职律师的干部,如若以律师身份担任的辩护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或民事案件代理人时,都应由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的法律顾问处统一接受委托后指派;如不以律师身份,而是作为社会团体妇联推荐的人员,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或民事案件代理人时,则毋需由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的法律顾问处指派。
司法部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浏览过的版块
司法解释
解读释义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