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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5:0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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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何双倡  曾利民) 日前,湖南省郴州北湖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唐月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月华伙同阿勇、阿彪(均在逃)预谋到郴州火车站实施诈骗。2008年3月15日,三人以能买到从郴州到长沙的火车票为由,将受害人朱某骗至国庆北路金阳大酒店附近,阿勇、阿彪假装先跟被告人唐月华去拿票,并以拿票的地方不准带任何东西去以免别人误会有贿赂行为而将行李交由受害人朱铁梅看管,并骗得受害人朱某信任。
  后受害人朱某在被告人唐月华假装带其去拿票时将内装2900元现金、一条价值973元的黄金手链及一台价值1121元的手机等物品的黑色背包及行李包交由阿勇、阿彪看管,阿勇、阿彪趁机携包逃走。被告人唐月华见计谋得逞,便以要身份证才能办理火车票为由企图支开受害人朱某。朱某查觉被骗,被告人唐月华企图挣脱并朝受害人朱某背部猛击,在群众的帮助下朱某将被告人唐月华抓获并报警。另查明,被告人唐月华曾于2003年4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3年7月19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月华伙同他人诈骗数额较大的财物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唐月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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