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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5:0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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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杨灿) 近日,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原赣州市商业银行文明支行行长肖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将其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赣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开发楼盘,找到时任赣州市商业银行文明支行行长肖某,申请向该行贷款。2007年7月19日,该公司与赣州市商业银行文明支行签定了4200万元的借款合同,7月24日,赣州市商业银行文明支行按合同约定划付4200万元给该公司。同年9月,该公司会计代表该公司为感谢肖某,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同期,该公司楼盘项目部经理因贷款使用受到银行监管,为了顺利如期利用贷款资金,又送给肖某人民币2万元。
  2008年4月7日,被告人肖某在检察机关向其询问时主动供述了前述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肖某退缴了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身为国有相对控股股份制企业聘任的工作人员,属于非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在检察机关向其调查询问时主动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是自首。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退缴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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