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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延安路法庭受理了一起颇为蹊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77岁的老太太邢志美在起诉状中称,被告张海不讲诚信拒绝偿还借款,有借条为凭;而36岁的张先生则在答辩状中称,原告邢志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在借款后两个月内就归还了借款,且有收条为证。 原告持借条被告持收条对簿公堂 2002年6月29日,青岛市民张海向邢志美借款23000元,并承诺及时偿还。今年年初,双方为此事发生纠纷,继而对簿公堂。庭审中,气愤不已的邢志美拿出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邢志美23000元,借款人张海,2002年6月29日。对此,颇感“冤屈”的张海也拿出了一张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张海借邢志美的23000元,由于暂时找不到借条,今立收到款条为证。若将来找到张海给邢志美出具的借条为作废条,特立此据。孰真孰假? 市中院鉴定结论为该收条系变造 庭审中,邢志美称,该收条是被告张海利用已有的邢志美的签名伪造的,她申请对该收条进行鉴定。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结论为:(1)该收条形成时序为先有印文后有字迹;(2)该收条除邢志美签名外,其余字迹不是一支笔同一时间书写;(3)该收条是利用已有的邢志美签字和年月日字迹后添加其它字迹变造形成。对该鉴定结果,邢志美无异议,而张海有异议,、他要求重新鉴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借款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张海向邢志美借款23000元,事实清楚,对此,张海亦予以确认。对张海提供的证明该借款已经偿还的收条,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鉴定,结论为该收条系变造形成的。故该院对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对张海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不予准许。7月26日,该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海给付原告邢志美借款23000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计1930元由被告负担。 相关链接 哪种情形可申请重新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证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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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延安路法庭受理了一起颇为蹊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77岁的老太太邢志美在起诉状中称,被告张海不讲诚信拒绝偿还借款,有借条为凭;而36岁的张先生则在答辩状中称,原告邢志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在借款后两个月内就归还了借款,且有收条为证。
原告持借条被告持收条对簿公堂
2002年6月29日,青岛市民张海向邢志美借款23000元,并承诺及时偿还。今年年初,双方为此事发生纠纷,继而对簿公堂。庭审中,气愤不已的邢志美拿出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邢志美23000元,借款人张海,2002年6月29日。对此,颇感“冤屈”的张海也拿出了一张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张海借邢志美的23000元,由于暂时找不到借条,今立收到款条为证。若将来找到张海给邢志美出具的借条为作废条,特立此据。孰真孰假?
市中院鉴定结论为该收条系变造
庭审中,邢志美称,该收条是被告张海利用已有的邢志美的签名伪造的,她申请对该收条进行鉴定。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结论为:(1)该收条形成时序为先有印文后有字迹;(2)该收条除邢志美签名外,其余字迹不是一支笔同一时间书写;(3)该收条是利用已有的邢志美签字和年月日字迹后添加其它字迹变造形成。对该鉴定结果,邢志美无异议,而张海有异议,、他要求重新鉴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借款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张海向邢志美借款23000元,事实清楚,对此,张海亦予以确认。对张海提供的证明该借款已经偿还的收条,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鉴定,结论为该收条系变造形成的。故该院对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对张海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不予准许。7月26日,该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海给付原告邢志美借款23000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计193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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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形可申请重新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证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