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5:1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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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33.5万元借条的王先生向出具借条的公司索款时,却遭到了断然拒绝。为了查明这张借条的真伪,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根据测谎检测结论等各种证据,经过综合分析,确认这张借条不具有证据效力。近日,闵行区法院判决借条持有人、原告王先生败诉。
   说个借款故事 原告起诉索款
  今年3月5日,王先生手持着一纸借款协议将某商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立即返还借款33.5万元及利息5000元。在诉状中,王先生说了个这样一个借款故事:2001年11月30日,我借给该公司5万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陶先生向我出具了收款凭证1份。6天后,我又借给公司33万元,陶经理又出具了借款协议1份,并加盖了公司的公章及他的私章。去年3月7日,商务公司向我归还了4.5万元,余款却迟迟不肯归还。我是无奈才上的法庭。在法庭审理时,王先生也对33.8万元的来源作了说明:这些钱是我过去承包经营助动车店的所得,一直以现金的方式存放于家中。王先生向法庭提供了有下列内容的,由商务公司出具的一份借款协议:因本公司业务发展开拓市场需资金,特向王先生借款叁拾捌万元整(前已收到五万元,现收叁拾叁万元),三个月后到期还款,一次还清,同时加利息五千元整。
        测谎检测结论 显示原告说谎
  面对王先生讲的故事和提供的证据,商务公司则就双方的经济往来有另外一种说法:2001年下半年,王先生与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先生协商合伙经营摩托车、助动车事宜,双方口头约定由王先生出资20万元,陶先生出资40万元。2001年11月30日,王先生交给了陶先生5万元,于是便有了王先生手中的收款凭证1份。至于4.5万元的归还,则是因为王先生余款未付,出资未到位,在合伙生意亏损结算后的经营款项的退回。商务公司在作出辩称的同时,也向法院提供了在中国农业银行某营业所开设银行帐户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多年开设银行帐户的申报表多份,证明了商务公司经理陶先生的私章与王先生提供的借款协议上加盖的私章完全不同,是王先生私刻了陶先生的私章,并加盖于借款协议的事实。据此,商务公司坚称双方从未签订过任何借款协议,请求法院驳回对方诉讼请求。为了查明真相,商务公司申请对王先生进行测谎检测。双方均以书面方式确认对测谎结论予以认可。
  今年6月25日,有关部门对王先生进行了测谎检测,结论为:“诚实的概率为0.0028,说谎的概率为0.9972,被鉴定人王先生关于借贷的陈述呈说谎显示。”
         法院综合评判 驳回原告诉请
  本案争议的焦点即是商务公司是否有向王先生借款38万元的事实。对此,法官进行了细致缜密的分析。首先,根据现有证据表明王先生曾于2001年12月至2002年1月间,在商务公司从事过财务工作,有取得公司公章的可能性。其次,王先生陈述其所出借的钱款系1996年经商所赚,并以现金方式存放于家中,直至2001年出借给该公司,与生活常理不符。再次,王先生提供的借款协议中陶先生私章与工商部门及银行开户资料预留件不符,而王先生未能进一步举证该私章系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先生所有。此外,参考其就本案借款事实所作陈述的测谎结论,法院确认,王先生提供的借款协议于本案不具有证据效力,其对于借款事实的举证,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根据证据高度概然性的原则,法院认为双方间不存在借款38万元的事实。王先生之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闵行区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驳回王先生要求商务公司归还33.5万元及利息5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10元。测谎检测费3000元,合计10610元,由原告王先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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