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5:2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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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郭京霞) 7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告状大王杨立荣诉黄宏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杨立荣要求黄宏、石油工业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8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88.88元的诉讼请求。
  2004年2月,杨立荣诉至原审法院称:2003年6月28日上午,其按张贴于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广告版上的广告等待黄宏签名售书,但黄宏迟到,故诉请黄宏、出版社、图书大厦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800元,另由黄宏赔偿精神损失88.88元,并由黄宏承担诉讼费。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立荣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杨立荣的诉讼请求。
  杨立荣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中院审理查明:2003年,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了由黄宏所书《记住——黄宏的非常日记》。同年6月27日,出版社邀请黄宏于次日上午11点到达图书大厦进行签名售书活动。2003年6月28日,出版社在图书大厦门前的广告版上发布广告:定于2003年6月28日上午10时30分在图书大厦四层举行本书的首发式暨签名售书活动。杨立荣见到上述广告后,到图书大厦购买了《记住——黄宏的非常日记》一书,并在黄宏于上午10时55分左右到达图书大厦后,请黄宏在该书扉页上签名。
  一中院认为,杨立荣以黄宏、出版社及图书大厦共同侵权为由向三者主张侵权损害赔偿。首先,黄宏、出版社及图书大厦举办的图书首发式及黄宏签名售书活动不存在违法行为,出版社刊出的广告内容表明此次活动的范围包括图书首发式及签名售书二部分,活动开始时间为上午10:30分,并不表明黄宏一定要在上述时间必须到达,且黄宏按照出版社向其所发邀请函中指定时间到达图书大厦,并无不妥。其次,黄宏、出版社及图书大厦的行为并未给杨立荣造成损害。再其次,黄宏、出版社及图书大厦的行为与杨立荣所主张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据此,一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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