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17岁的中学生小庆,今年6月刚刚参加完中考。意想不到的是,刚刚走下考场的他,就遭遇了父母(已离婚)相互推卸监护责任引发的变更子女抚育关系官司。 “弃儿”回家 一脸迷茫的小庆怎么也搞不明白的是,别人的父母往往为争夺与子女共同生活权打官司,而我的父母却在为“弃”我而互踢起皮球。17岁的他怎么能承重这一切呢?面临漂泊的他,在海安法院法官的悉心调解下,才找回了停泊的港湾。 7月10日,经法庭调解,小庆父母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小庆仍随母亲何某生活,父亲龙某将每月给付小庆的生活费从100元增至200元;小庆的教育费(不包括择校费)、医疗费由父母各半负担至小庆学业结束时止。 关系错综 1986年11月,原告何某、被告龙某双方相识。1987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1988年4月,生一子小庆。来到人世后,小庆过了几年幸福的童年生活,父亲搞装潢,母亲做理发。但在小庆11岁时,父母产生了感情危机,两人走进了法院。1999年12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小庆随母亲生活。离婚协议约定,父亲龙某从2000年1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100元至小庆独立生活时止。2002年,父亲龙某再婚,而母亲何某则一直未婚。离婚后,父亲按协议履行了给付子女抚育费的义务。原、被告间一直相安无事。不幸的是,去年的一场车祸损伤了何某的右臂,直接影响其理发业务。何某自感再履行监护小庆的职责,不论从经济上,还是体力上,都力不从心。今年3月何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变更子女抚育关系,请求法院判决小庆随父亲龙某生活。 案情本身并不复杂,但在法院立案后不久,双方就开始托人到法院打招呼,陈述各自抚育子女的困难,希望获得法官的同情与支持。案件接手后,承办此案的女法官们,立即感到对象特殊,关系错综。多年来受理变更子女抚育关系案件,绝大部分都是非监护方要求将子女转由自己监护,象本案这样监护方要求将监护责任推给对方的现象十分罕见。海安法院分管民事的副院长蒋玉虹在听完案情汇报后,立即决定自己担任本案审判长,直接审理此案。合议庭于4月和6月先后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矛盾对立 庭审中,原告何某诉称,我本是父母的独生女儿,年迈体弱的父母一直靠我照料,而我却因车祸右臂受伤、身体虚弱、精力缺乏,导致独自经营的理发店生意清淡,收入微薄,若小庆继续留在我处生活,随时面临辍学的可能;相比而言,被告龙某多年来一直在外搞工程,收入比我高,家庭负担比我轻;故我认为为了不影响孩子的学业,也为了能使得孩子在更好的生活环境里成长,法院应当判决变更孩子的抚育关系。 被告龙某则辩称,我原来搞承包,后来因为亏本而失业,现在没有职业,没有经济收入,依靠后妻的收入维持生计,况且后妻与我再婚时还带来了一个10岁的男孩。如果孩子判归我,后妻要与我离婚。 调整思路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二名女法官到小庆就读的初级中学进行了走访。一位任课老师反映,小庆学习成绩一般,平时不怎么讲话,与同学往不多,也许家庭变故给孩子的打击太大,老师也与其谈过几次心,但效果不大。老师希望小庆父母能努力给其一个相对稳定的生活,祝愿即将跨入高中的小庆,能走出人生的阴影,迎来美好的未来。 小庆在接受法庭调查时,道出自己的一翻苦衷:凭心而论,不能说父母不爱我,但我爸爸有能力为他人抚育子女,也应该养我,如果法庭不把我判归父亲,我就离家出走。 母亲提出能力有限不能承担监护义务,父亲则说如果把孩子判给他,现有的家庭保不住,而儿子又非要跟父亲过,这着实难煞了合议庭的女法官。合议庭反复研究后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对子女的监护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其安排主要应考虑有利于子女成长这一因素。在原、被告双方都有困难情况下,变更抚育关系并不能给小庆的生活带来明显的改变,况且其已临近18岁,日常生活已能够自己料理,现在急需解决的实质问题是小庆迅速增加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蒋玉虹副院长为此决定调整合议庭工作思路,积极开展调解工作。 撑起蓝天 第二次庭审结束后,合议庭的女法官一起做原、被告的工作。在与原告何某促膝交谈时,何某表示:“不管我与被告关系如何,孩子是共同的,我希望孩子能继续上学,我会尽我所能。”龙某也表示,只要孩子愿意上学,他也会竭尽所能。由此说明何某和龙某在对孩子的教育问题上意见是一致的,这给案件的调解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三位女法官摆事实讲道理,先对龙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说得龙某心服口服,表示了增加抚育费的意向。随即做原告的工作,慢慢疏通其思想。经合议庭法官反复与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很快促成双方达成了前述协议。 女法官们的悉心调解,为小庆的未来撑起了一片蓝天。诉讼结束后,女法官们继续与小庆及其父母保持联系,鼓励小庆认真学习,督促被告龙某按期履行义务。 |
240331
17岁的中学生小庆,今年6月刚刚参加完中考。意想不到的是,刚刚走下考场的他,就遭遇了父母(已离婚)相互推卸监护责任引发的变更子女抚育关系官司。
“弃儿”回家
一脸迷茫的小庆怎么也搞不明白的是,别人的父母往往为争夺与子女共同生活权打官司,而我的父母却在为“弃”我而互踢起皮球。17岁的他怎么能承重这一切呢?面临漂泊的他,在海安法院法官的悉心调解下,才找回了停泊的港湾。
7月10日,经法庭调解,小庆父母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小庆仍随母亲何某生活,父亲龙某将每月给付小庆的生活费从100元增至200元;小庆的教育费(不包括择校费)、医疗费由父母各半负担至小庆学业结束时止。
关系错综
1986年11月,原告何某、被告龙某双方相识。1987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1988年4月,生一子小庆。来到人世后,小庆过了几年幸福的童年生活,父亲搞装潢,母亲做理发。但在小庆11岁时,父母产生了感情危机,两人走进了法院。1999年12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小庆随母亲生活。离婚协议约定,父亲龙某从2000年1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100元至小庆独立生活时止。2002年,父亲龙某再婚,而母亲何某则一直未婚。离婚后,父亲按协议履行了给付子女抚育费的义务。原、被告间一直相安无事。不幸的是,去年的一场车祸损伤了何某的右臂,直接影响其理发业务。何某自感再履行监护小庆的职责,不论从经济上,还是体力上,都力不从心。今年3月何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变更子女抚育关系,请求法院判决小庆随父亲龙某生活。
案情本身并不复杂,但在法院立案后不久,双方就开始托人到法院打招呼,陈述各自抚育子女的困难,希望获得法官的同情与支持。案件接手后,承办此案的女法官们,立即感到对象特殊,关系错综。多年来受理变更子女抚育关系案件,绝大部分都是非监护方要求将子女转由自己监护,象本案这样监护方要求将监护责任推给对方的现象十分罕见。海安法院分管民事的副院长蒋玉虹在听完案情汇报后,立即决定自己担任本案审判长,直接审理此案。合议庭于4月和6月先后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矛盾对立
庭审中,原告何某诉称,我本是父母的独生女儿,年迈体弱的父母一直靠我照料,而我却因车祸右臂受伤、身体虚弱、精力缺乏,导致独自经营的理发店生意清淡,收入微薄,若小庆继续留在我处生活,随时面临辍学的可能;相比而言,被告龙某多年来一直在外搞工程,收入比我高,家庭负担比我轻;故我认为为了不影响孩子的学业,也为了能使得孩子在更好的生活环境里成长,法院应当判决变更孩子的抚育关系。
被告龙某则辩称,我原来搞承包,后来因为亏本而失业,现在没有职业,没有经济收入,依靠后妻的收入维持生计,况且后妻与我再婚时还带来了一个10岁的男孩。如果孩子判归我,后妻要与我离婚。
调整思路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二名女法官到小庆就读的初级中学进行了走访。一位任课老师反映,小庆学习成绩一般,平时不怎么讲话,与同学往不多,也许家庭变故给孩子的打击太大,老师也与其谈过几次心,但效果不大。老师希望小庆父母能努力给其一个相对稳定的生活,祝愿即将跨入高中的小庆,能走出人生的阴影,迎来美好的未来。
小庆在接受法庭调查时,道出自己的一翻苦衷:凭心而论,不能说父母不爱我,但我爸爸有能力为他人抚育子女,也应该养我,如果法庭不把我判归父亲,我就离家出走。
母亲提出能力有限不能承担监护义务,父亲则说如果把孩子判给他,现有的家庭保不住,而儿子又非要跟父亲过,这着实难煞了合议庭的女法官。合议庭反复研究后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对子女的监护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其安排主要应考虑有利于子女成长这一因素。在原、被告双方都有困难情况下,变更抚育关系并不能给小庆的生活带来明显的改变,况且其已临近18岁,日常生活已能够自己料理,现在急需解决的实质问题是小庆迅速增加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蒋玉虹副院长为此决定调整合议庭工作思路,积极开展调解工作。
撑起蓝天
第二次庭审结束后,合议庭的女法官一起做原、被告的工作。在与原告何某促膝交谈时,何某表示:“不管我与被告关系如何,孩子是共同的,我希望孩子能继续上学,我会尽我所能。”龙某也表示,只要孩子愿意上学,他也会竭尽所能。由此说明何某和龙某在对孩子的教育问题上意见是一致的,这给案件的调解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三位女法官摆事实讲道理,先对龙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说得龙某心服口服,表示了增加抚育费的意向。随即做原告的工作,慢慢疏通其思想。经合议庭法官反复与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很快促成双方达成了前述协议。
女法官们的悉心调解,为小庆的未来撑起了一片蓝天。诉讼结束后,女法官们继续与小庆及其父母保持联系,鼓励小庆认真学习,督促被告龙某按期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