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5:2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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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范红萍)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景德镇市得雨活茶有限公司诉北京更香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其 “得雨”商标专用权一案。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该商标,在《中国消费者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景德镇市得雨活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十万元。
  景德镇得雨活茶公司诉称,其生产的“得雨活茶”是人民大会堂的国宴用茶,是江西省知名品牌、著名商标,“得雨”商标为注册商标,无形资产为11078万元。然而被告生产制作“得雨生茶”,在北京、浙江等地销售,严重侵犯了原告“得雨”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得雨活茶”在北京、浙江等地市场上的声誉和品牌形象。原告多次派人调查取证,并于2003年9月向北京市工商局投诉,工商局对被告进行了查处。但是被告一直使用该商标,亦未对原告给予任何经济赔偿。因此,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停止对“得雨”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赔偿损失人民币十万元,并公开道歉。
  被告更香茶叶有限公司辩称,其根据200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俞得雨生”,以及原外包装上印有“武阳春雨”的茶叶包装盒重新设计并命名为“得雨生茶”外包装礼盒。后根据工商局要求其不得使用“得雨生茶”外包装进行销售,已于2003年9月11日后,未在使用该外包装进行销售。
  被告认为,“得雨生茶”是依据其注册商标“俞得雨生”而来的,外包装及装潢完全由其独自创作完成,得雨公司的商标是“得雨”两个汉字和汉语拼音组合,而非“得雨”两个汉字,其在字体、字数、含义、外包装等方面与被告没有任何相同和相似。因此,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主张权利的“De Yu 得雨”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茶等商品。由于被告更香公司也是在茶叶上使用“得雨生”字样,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更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就决定于其使用的商品名称“得雨生”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是否误导公众。原告的注册商标虽然由拼音“De Yu”和汉字“得雨”两部分组成,但是对于国内普通消费者而言,汉字“得雨”是该注册商标最具有显著识别作用的部分。从被告商品名称“得雨生”的文字上看,包含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中最具有显著识别作用的部分“得雨”,仅在文字上多了一个字。虽然在文字和字体上不完全相同,但属于近似,并容易使公众将被告的商品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产生联系,从而导致商品来源的误认。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De Yu 得雨”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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