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李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承包工程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财物。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长青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 经查,2007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孙长青虚构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经理的身份,谎称有能力给被害人李先生介绍海淀区西北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项目,以需要各种费用为由,骗取李先生人民币2000元及手链1条(未鉴定作价)。 2007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孙长青虚构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的身份,谎称有能力帮助被害人王先生承包海淀区西北旺住宅楼工程,以需要招标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王先生共计人民币9800元。 2007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孙长青虚构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的身份,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张先生2人获得海淀区西北旺某住宅楼工程劳务分包项目,以需要各种费用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张先生2人共计人民币1.5万元。 2008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孙长青虚构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经理的身份,谎称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周先生银承包海淀区西北旺某住宅楼工程和四季青某住宅楼工程,以需要订金和费用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周先生共计人民币1.5万元。 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间,被告人孙长青虚构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经理的身份,谎称有能力给被害人张先生介绍位于本市海淀区四季青桥西侧的某建筑工程,以需要费用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张先生共计人民币3万元及诺基亚N72手机2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0元)。 2002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孙长青虚构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的身份,谎称有能力给被害人刘先生2人介绍北京林业大学某工程、海淀区西三旗某住宅楼工程和门头沟某工地工程,先后骗取被害人刘先生2人共计人民币4.4万余元。 2006年8月,被告人孙长青在海淀区东升乡前八家出租房,谎称能帮助给被害人林先生介绍海淀区双榆树某小区楼顶防水工程,以给别人好处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林先生共计人民币6200元。 2006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孙长青虚构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经理的身份,谎称有能力帮助被害人赵先生承包空调安装工程、购买城建淘汰汽车和天通苑住宅,以好处费和办事费用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赵先生共计人民币1.4万元。 综上,被告人孙长青共计诈骗8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2008年3月28日,民警将被告人孙长青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长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承包工程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孙长青大肆挥霍赃款致使十余万元损失不能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认定被告人孙长青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鉴于被告人孙长青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起获部分被骗财物已返还被害人,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孙长青未表示是否上诉。 |
240331
中国法院网讯(李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承包工程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财物。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长青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
经查,2007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孙长青虚构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经理的身份,谎称有能力给被害人李先生介绍海淀区西北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项目,以需要各种费用为由,骗取李先生人民币2000元及手链1条(未鉴定作价)。
2007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孙长青虚构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的身份,谎称有能力帮助被害人王先生承包海淀区西北旺住宅楼工程,以需要招标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王先生共计人民币9800元。
2007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孙长青虚构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的身份,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张先生2人获得海淀区西北旺某住宅楼工程劳务分包项目,以需要各种费用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张先生2人共计人民币1.5万元。
2008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孙长青虚构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经理的身份,谎称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周先生银承包海淀区西北旺某住宅楼工程和四季青某住宅楼工程,以需要订金和费用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周先生共计人民币1.5万元。
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间,被告人孙长青虚构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经理的身份,谎称有能力给被害人张先生介绍位于本市海淀区四季青桥西侧的某建筑工程,以需要费用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张先生共计人民币3万元及诺基亚N72手机2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0元)。
2002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孙长青虚构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的身份,谎称有能力给被害人刘先生2人介绍北京林业大学某工程、海淀区西三旗某住宅楼工程和门头沟某工地工程,先后骗取被害人刘先生2人共计人民币4.4万余元。
2006年8月,被告人孙长青在海淀区东升乡前八家出租房,谎称能帮助给被害人林先生介绍海淀区双榆树某小区楼顶防水工程,以给别人好处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林先生共计人民币6200元。
2006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孙长青虚构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经理的身份,谎称有能力帮助被害人赵先生承包空调安装工程、购买城建淘汰汽车和天通苑住宅,以好处费和办事费用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赵先生共计人民币1.4万元。
综上,被告人孙长青共计诈骗8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2008年3月28日,民警将被告人孙长青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长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承包工程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孙长青大肆挥霍赃款致使十余万元损失不能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认定被告人孙长青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鉴于被告人孙长青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起获部分被骗财物已返还被害人,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孙长青未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