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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5:3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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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孙松涛  茹育俊) 7月8日,在庭审中不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华二军,被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违反诚信原则而被判败诉。
  2002年8月,华二军因做生意向张民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款条一张,后归还3000元,余欠2000元没还。张民在催要此款时,华二军又于2003年12月20日出具2000元欠款条一张。此后华二军拒不还款并声称已不欠原告借款。   渑池县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庭审中,被告向法庭陈述:其所欠原告的2000元借款已于2003年12月20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已用一部手机抵押,并将所打欠条收回后撕掉,双方已不存在债务关系;并提出原告据以起诉的“2000元欠款条”不真实系伪造,依法要求字迹鉴定。当法庭再次开庭时,被告又向法庭提交了原告签名和加盖指印的“收条”一张,并向法庭陈述:2004年元月其已将2000元现金交于原告,当时原告没有带其出具的“2000元欠条”,便写了“2000元收条”一张签名后加盖了指印,以示双方债务消除;对收条的真实性同意由法庭进行鉴定。
  渑池法院对被告出具的“收条”审查后发现,收条上没有写明写条时间,且原告对收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称属被告拼接而成。鉴于以上案情,渑池法院认为,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要诚实信用,实事求是,自觉履行义务,在陈述案件事实时,应遵守城实信用原则,如实反映案件事实。本案被告华二军在两次庭审中所陈述的案件事实自相矛盾,违反了我国民法规定的城实信用原则。且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对其陈述中存在的矛盾之处不能合理解释。据此可反映出被告没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债务关系成立,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20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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