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我国地方试验制度化与法治化的启示 我国地域辽阔、国情复杂,国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由此决定了地方试验在改革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邓小平早已从政治上意识到这一点,“有些问题,中央在原则上决定以后,还要经过试点,取得经验,集中集体智慧,成熟一个,解决一个。”事实上,在过去三十多年中国家能够充满活力地持续发展,地方试验在其中厥功至伟。自改革开放之初,地方试验由点到面大量铺开,有效促进了地方自主和激发了国家活力,但从法律角度来看,过去三十多年的地方试验实践却完全游离于法律控制之外,由此导致两个亟需反思和解决的重大问题。第一,地方试验冲击日益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导致地区间差异与特权以试验为名固定化,违背宪法的平等原则,使国家法制统一性受到严重威胁。第二,由于地方试验缺少法律控制,制度化程度低,缺少正式的评估机制,其试验效用也未充分发挥,相关制度并未因此整体性改良,国家和人民并未由此充分获益。 2012年12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尝试着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验。这一授权决定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权转变”为目的,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在三年内试行”,最具有积极意义的是,其中规定“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可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意识到地方试验法律控制的必要性,限制其目的和期限,同时也强调试验后果,即试验措施于期满之后或推广或废止。这些法律措施对地方试验的未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可能由此改变地方试验的基本指向。但我国实现地方试验法治化显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上述授权在本质上只是一个包含了若干试验要素的试验事件,最迫切需要者,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超脱于这一事件以外,进一步为地方试验提供一般的法律指南,实现地方试验的法治化和制度化,择其要者而言之,应着力于如下几项任务: 第一,建立科学的试验评估机制,以试验的科学性取代其政治性,由进行试验活动的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或由专门设立的试验评估机构,对试验的效果进行评估,形成全面完整的正式评估报告,以保证最准确地评估试验措施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有助于政府职权转变。 第二,建立完善的试验进行程序,保证各相关国家机关能够有效合理地参与试验过程,尤其是人大或政府法制部门的参与,并实现相互之间及时有效的信息流通,例如,试验过程中的逐年报告与最终报告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授权主体对试验进行情况的信息获知制度,试验的中止制度,届期试验的延期、废止或推广制度,等等。 第三,考虑到上述授权只是由国家授权在广东省进行的空间性试验,尚未涉及自主性地方试验之问题,也有必要指出,在过去的三十年余年时间内,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缺乏规范依据的地方自主试验,已经在我国形成了“东重西轻”的地方权限分布格局,因此有必要对这些名为试验、实已为地区特权的既存机制进行评估、审查和整理,及时向全国推广有效的试验措施,无效措施则予以取缔,从而实现和保障国家的法制统一。 注释: 王建学.论我国地方试验制度的法治化[A].莫纪宏、谢维雁,主编.宪法研究(第十卷)[C].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65. Wang Jianxue. Legalization of Local Experimentation System in China. Constitutional Law Research, vol. 10. Chengdu: Sichuan University Press, 2009. p65. André Roux. Réforme de l'Etat et Expérimentation. Actes du Colloque International de Toulon. Bruxelles: Bruylant, 2005. p99. Bernard Chantebout. Droit Constitutionnel. Paris: Dalloz, 2007. p56. [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203. Hans Kelsen. General Theory of Law and the State. Trans. by Shen Zongling. Beijing: China Encyclopedia Press, 1996. p203. Avis N° 353605 - 24 juin 1993 du Conseil d’Etat. http://www.conseil-etat.fr. 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3-276 du 28 mars 2003 relative à l’organisation décentralisée de la République. http://www.legifrance.gouv.fr. Loi organique n° 2003-704 du 1er ao?t 2003 relative à l'expérimentation par les collectivités territoriales. http://www.legifrance.gouv.fr. Loi n°2004-809 du 13 ao?t 2004 relative aux libertés et responsabilités locales. http://www.legifrance.gouv.fr. Décision n° 2003-478 DC du 30 juillet 2003 du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http://www.conseil-constitutionnel.fr.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41. Deng Xiaoping. Selected Works of Deng Xiaoping. vol.2. Beijing: People’s Press, 1994. p341. 出处:《中国行政管理》2013年第7期,引用请以正式刊发版本为准。
[b]五、对我国地方试验制度化与法治化的启示
我国地域辽阔、国情复杂,国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由此决定了地方试验在改革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邓小平早已从政治上意识到这一点,“有些问题,中央在原则上决定以后,还要经过试点,取得经验,集中集体智慧,成熟一个,解决一个。”事实上,在过去三十多年中国家能够充满活力地持续发展,地方试验在其中厥功至伟。自改革开放之初,地方试验由点到面大量铺开,有效促进了地方自主和激发了国家活力,但从法律角度来看,过去三十多年的地方试验实践却完全游离于法律控制之外,由此导致两个亟需反思和解决的重大问题。第一,地方试验冲击日益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导致地区间差异与特权以试验为名固定化,违背宪法的平等原则,使国家法制统一性受到严重威胁。第二,由于地方试验缺少法律控制,制度化程度低,缺少正式的评估机制,其试验效用也未充分发挥,相关制度并未因此整体性改良,国家和人民并未由此充分获益。
2012年12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尝试着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验。这一授权决定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权转变”为目的,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在三年内试行”,最具有积极意义的是,其中规定“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可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意识到地方试验法律控制的必要性,限制其目的和期限,同时也强调试验后果,即试验措施于期满之后或推广或废止。这些法律措施对地方试验的未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可能由此改变地方试验的基本指向。但我国实现地方试验法治化显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上述授权在本质上只是一个包含了若干试验要素的试验事件,最迫切需要者,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超脱于这一事件以外,进一步为地方试验提供一般的法律指南,实现地方试验的法治化和制度化,择其要者而言之,应着力于如下几项任务:
第一,建立科学的试验评估机制,以试验的科学性取代其政治性,由进行试验活动的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或由专门设立的试验评估机构,对试验的效果进行评估,形成全面完整的正式评估报告,以保证最准确地评估试验措施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有助于政府职权转变。
第二,建立完善的试验进行程序,保证各相关国家机关能够有效合理地参与试验过程,尤其是人大或政府法制部门的参与,并实现相互之间及时有效的信息流通,例如,试验过程中的逐年报告与最终报告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授权主体对试验进行情况的信息获知制度,试验的中止制度,届期试验的延期、废止或推广制度,等等。
第三,考虑到上述授权只是由国家授权在广东省进行的空间性试验,尚未涉及自主性地方试验之问题,也有必要指出,在过去的三十年余年时间内,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缺乏规范依据的地方自主试验,已经在我国形成了“东重西轻”的地方权限分布格局,因此有必要对这些名为试验、实已为地区特权的既存机制进行评估、审查和整理,及时向全国推广有效的试验措施,无效措施则予以取缔,从而实现和保障国家的法制统一。
注释:
王建学.论我国地方试验制度的法治化[A].莫纪宏、谢维雁,主编.宪法研究(第十卷)[C].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65.
Wang Jianxue. Legalization of Local Experimentation System in China. Constitutional Law Research, vol. 10. Chengdu: Sichuan University Press, 2009. p65.
André Roux. Réforme de l'Etat et Expérimentation. Actes du Colloque International de Toulon. Bruxelles: Bruylant, 2005. p99.
Bernard Chantebout. Droit Constitutionnel. Paris: Dalloz, 2007. p56.
[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203.
Hans Kelsen. General Theory of Law and the State. Trans. by Shen Zongling. Beijing: China Encyclopedia Press, 1996. p203.
Avis N° 353605 - 24 juin 1993 du Conseil d’Etat. http://www.conseil-etat.fr.
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3-276 du 28 mars 2003 relative à l’organisation décentralisée de la République. http://www.legifrance.gouv.fr.
Loi organique n° 2003-704 du 1er ao?t 2003 relative à l'expérimentation par les collectivités territoriales. http://www.legifrance.gouv.fr.
Loi n°2004-809 du 13 ao?t 2004 relative aux libertés et responsabilités locales. http://www.legifrance.gouv.fr.
Décision n° 2003-478 DC du 30 juillet 2003 du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http://www.conseil-constitutionnel.fr.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41.
Deng Xiaoping. Selected Works of Deng Xiaoping. vol.2. Beijing: People’s Press, 1994. p341. 出处:《中国行政管理》2013年第7期,引用请以正式刊发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