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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破解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瓶颈,助推农村经济发展,9月27日,省工商局出台《黑龙江省农民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确认农民合作社联社的主体资格,规范农民合作社联社登记行为。 《办法》中规定,设立农民合作社联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2个以上成员(含2个),各成员为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相互提供上下游服务的,并且登记注册1年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成员共同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组织机构;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有符合章程规定并由全体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的业务范围,农民合作社联社的业务范围中不得包含其成员的业务范围中没有的项目;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能加入一个联社。 黑龙江省政府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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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破解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瓶颈,助推农村经济发展,9月27日,省工商局出台《黑龙江省农民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确认农民合作社联社的主体资格,规范农民合作社联社登记行为。
《办法》中规定,设立农民合作社联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2个以上成员(含2个),各成员为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相互提供上下游服务的,并且登记注册1年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成员共同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组织机构;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有符合章程规定并由全体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的业务范围,农民合作社联社的业务范围中不得包含其成员的业务范围中没有的项目;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能加入一个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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