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5-4-9 08:20:26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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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玲]:
  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非常欢迎大家在这春光明媚的日子到最高法院来参加新闻发布会。
  [王玲]:
  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发布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1949-2013)》的有关情况。大家知道司法解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司法解释是法律赋予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特别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加强法律的实施成为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司法解释在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中的作用更加凸显。

  当前,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对司法解释的工作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在2011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和要求,启动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全面集中清理司法解释的工作,为巩固集中清理成果,最高人民法院集结出版了这本司法解释汇编。今天新闻发布会专门介绍这本书。
  今天我们邀请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介绍这本书的有关情况。接下来请郭锋副主任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工作介绍这本书的编撰背景和主要内容。大家欢迎!
  [王玲]:
  下一个环节看看各位有哪些感兴趣的话题,我们可以做交流。
  [上海法治天地频道记者]:
  郭主任您好,对纳入集中清理范围的1600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修改和保留的标准有哪些?
  [郭锋]:
  这次在集中清理工作当中,由于涉及到1600多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数量是比较庞大的,我们按照三个标准进行分类处理。
  [郭锋]:
  第一个标准,对超越法律规定范围、违背立法宗旨或者立法原意,法律已经修改而司法解释尚未作出调整,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文件明确予以废止。这种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文件在当时来讲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后来社会经济发展进步,新的法律出台了,以前旧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与新立法有冲突、有矛盾,甚至它完全过时了,对于这种情况要废止。
  [郭锋]:
  举个例子,1995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不动产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管辖问题的答复》。因为该司法解释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故应当予以废止。
  [郭锋]:
  第二个标准,对于相互打架、相互矛盾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确定废止或者修改其中的一个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要保留正确的、新的,废止已经过时的,与现有法律相冲突的。对于一个司法解释中存在部分应当废止、部分仍可适用的情形,考虑到审判工作的需要,又不能全部废止,但一时又难以重新制定的,因此就确定进行修改。
  [郭锋]:
  第三个标准,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决定保留继续适用,以明确裁判依据,统一裁判制度,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1月14日),该司法解释符合法律规定,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撤诉案件的裁判依据,应当予以保留。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第一,本次司法解释汇编跨度大、内容多,涉及单位也多,最高法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巩固提升这次集中清理工作的效果?第二,这次汇编内容非常多,有没有可操作性的措施让基层法院特别是一线法官们掌握这些司法解释?
  [郭锋]:
  正如你所说,这次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不是为清理而清理,是为了指导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统一法律适用。为了巩固和提升这次集中清理工作的效果,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两高”开展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最高法院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巩固和提升这次集中清理工作的效果:
  [郭锋]:
  一是巩固清理成果,完成成果转化工作。对纳入修改范围的文件,按照后序工作方案及时启动修改程序,完成好修改任务;对于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在向社会公布后,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备案;对于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要做好法院系统内部的宣传培训工作,及时指导全国法院广大法官学习好、适用好,以统一法律适用,维护法制统一。
  [郭锋]:
  二是要进一步推进司法解释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将以这次集中清理工作为契机,针对集中清理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的立项、起草与报送、讨论、发布、施行与备案,以及编纂、修改、废止等环节,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制定主体、程序和形式。特别是现在要按照新修改通过的《立法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规范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工作。
  [郭锋]:
  三要建立司法解释清理工作的常态化机制。这次集中清理工作结束后,最高人民法院将认真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与不足,建立健全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新法实施和法律修订情况,定期启动清理工作。这次司法解释清理是建国以来的一次全面集中清理,以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随着新法颁布,随着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会及时进行清理,确保司法解释内容合法、形势规范、相互协调一致,更好地发挥司法解释在正确适用法律,指导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人民公安报记者]:
  对这次集中清理中确定要修改的文件是如何处理的?
  [郭锋]:
  为了确保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的整体效果,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两高”尽快启动对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后的相关文件修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周强院长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的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后续工作。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功能,决定继续保留我院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及时制定了《关于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修改工作方案》,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工作的任务范围、部门分工和修改工作要求,要求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并将这项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要克服困难、相互配合,全力以赴完成修改任务。同时,加强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沟通协调配合,尤其是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了协商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共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集中清理工作后续工作同步、有序推进。
  [郭锋]:
  我们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可的“两高”司法解释修改方式,由最高法院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方式进行修改。修改工作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所规定的司法解释修改程序进行,同时对修改后的文件仍然按照程序重新向社会公布。
  [新华社记者]:
  有两个问题。法院为了保证这些司法解释落到实处都做了哪些工作?今年两会上《立法法》通过了,对于司法解释的制定做了规定,要求到人大备案,您怎样看待这个规定?这个规定对以后的司法解释工作有哪些影响?
  [郭锋]:
  我先回答第一个问题。司法解释追求的不是数量,而是司法解释的质量,它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能不能准确地适用法律,能不能让法官公正地审理案件。所以司法解释的质量是司法解释的生命线。
  [郭锋]:
  多年来,最高法院为司法解释制度建设出台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司法解释审核工作实施细则》等多项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全面规范了司法解释制定主体、程序和形式,具体规定了司法解释的立项、起草、报送、讨论、发布、施行与备案,编纂、修改、废止,以及绩效考核等,从制度上保障了司法解释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司法解释的质量。
  [郭锋]:
  今后,我们准备从四个方面加强司法解释工作。第一,针对具有重大意义的司法解释中需要上升到立法或者明确其法律含义的内容,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法律或者作出立法解释的建议。第二,切实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工作的通知》要求,司法解释稿需要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应当依照《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需要网上征求意见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执行。第三,落实司法民主,发挥专家作用。邀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法学专家学者、语言文字专家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特约监督员等各方面人员,参加司法解释的讨论论证,确保司法解释质量和效率。
  [郭锋]:
  你刚才提到《立法法》与司法解释的问题。大家注意到,今年3月15日修改通过的《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根据这一规定,最高法院起草司法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也就是说,有法律条文能解释的就要一对一的解释。这里的“主要”二字,是由于立法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比如新形式的网络犯罪,原有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这种情况下需要与时俱进的作出司法解释,指导审判实践。而且,制定司法解释必须要经过严格的论证,遵循严格的制定程序,并确保符合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和立法原意。除此之外,《立法法》还规定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也就是说,最高法院根据这种情况可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进行解释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王玲]:
  谢谢各位记者的提问,谢谢郭主任详细的解答。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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