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5:3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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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慈延年 朱 强) 7月9日,江苏省徐州市某设备厂因恶意处置有效资产、违法变卖抵押设备被徐州市中级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据悉,这是徐州市第一个因触犯破产法律“雷区”而被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企业。
  徐州某设备厂是一个成立于1957年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171.8万元,现有职工576人。去年7月,经审计,该厂资产总额837.01万元,负债3338.79万元(其中欠金融机构本息1769万元,欠其他债权人814万元,欠职工内债797万元),资产负债率398.89%。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政府批准,该厂于今年5月9日向徐州市中级法院申请破产还债。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破产条件,同意立案。5月13日,法院主持召开由该厂金融债权人和职工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因债权人和职工均未提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问题,法院于5月14日裁定宣告该厂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成立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5月21日,清算组进驻接管该企业后,有下岗职工向法院反映:该厂负责人在企业申请破产前有变卖机器设备清偿个别职工内债的行为。接到群众反映后,法院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经查实:该厂欠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本息1550余万元,该厂曾以厂房和所有的机器设备向其作过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今年4月,该设备厂在准备申请破产之前,未采取公开拍卖的形式,而是采取口头协议的方法,将已经抵押的35台套洗床、刨床、钻床、车床等机器设备进行变卖。其中卖给自然人11台套,价格为61.3万元,卖给由该厂领导班子成员组建的民营公司24台套,价格为30万元。处置设备所得的90余万元被该厂补发了部分职工的拖欠工资、集资款等。
  徐州市中级法院审查后认为:该设备厂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恶意处置抵押物,违反《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债权人利益。同时,该厂未经法定程序,在未取得职代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将全部有效资产口头变卖,致使国有资产流失;导致全体职工内债不能公平得到清偿,损害了职工利益。行为性质恶劣,属恶意逃避清算责任,该企业不应再享受破产制度的保护。
  据悉,徐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对该厂负责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展开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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