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5:3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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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冯松) 餐厅服务员杨某被老板认为是小偷并遭开除后自杀身亡,其父母为此将餐厅老板诉上法庭。7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决,依法对原审判决进行了改判,判令张某给付杨某父母死亡补偿金八千七百四十元;驳回其其它诉讼请求。
  2003年11月7日,北京昌平区福昌餐厅发生了一起自杀事件,女服务员杨某因服用农药敌敌畏经抢救无效死亡,年仅18岁。
  警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杨某自杀的原因与餐厅老板张某有关。事发当日,餐厅一名服务员的几百元钱不翼而飞了,一个月就挣这么点工资,大家急忙帮助寻找。就在大家一筹莫展之时,餐厅的一名厨师在院中厕所的一块石头下将它找到了。钱虽然找到,但是这个“家贼”是谁呢?为此,餐厅老板张某决定弄个水落石出。在一番调查之后,张某得知服务员杨某曾在发现丢钱后去过厕所,于是他当众对杨某进行训斥,要求其承认错误,交出钱款。此间,杨某虽自感委屈,但是极为内向的她并没有与张某进行过多的争辩。最终,张某因没有找到杨某行窃的任何证据,一气之下决定将杨某开除,在结算了杨某的工资后,派人将其送到车站,此时下午两点。大家本以为丢钱风波就此平息,可突如其来的一幕发生了。下午三点左右,一名回宿舍休息的服务员开门后发现,并没有回家而后又返回到餐厅的杨某躺在地上已经一动不动了,她急忙向张某汇报了情况,并一同将杨某送往医院。
  杨某与父母都是外地来京的打工族,杨某的死无疑给这个生活并不富裕的家庭又罩上了一层阴影。悲愤之下,杨某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张某告到了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91365元。而张某在答辩中称,杨某父母没有证明杨某自杀身亡系因其行为所致的证据,且在发现杨某自杀后,自己主动将其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其行为适当,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04年3月30日,一审法院支持了张某的答辩意见,并作出驳回杨某父母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判决后,杨某父母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7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决,依法对原审判决进行了改判,判令张某给付杨某父母死亡补偿金八千七百四十元;驳回其其它诉讼请求。
  杨某毕竟是自杀,一中院为何改判由张某负赔偿责任呢?
  承办此案的赵法官认为:“张某虽然未对杨某实施身体伤害行为,但张某因认为杨某窃取了他人财物,并将其开除。杨某被辞退离开后,又返回张某的餐馆内自杀。因此,造成杨某的死亡后果,虽系杨某本人的主观轻生行为所致,但不能排除张某开除杨某的行为是杨某自杀的诱因。故杨某的父母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虽缺乏依据,但张某应对杨某的死亡后果给杨某父母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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