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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5:3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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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汤苏莉)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首次审结三起因教师不服人事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事争议。法院判决驳回三原告要求被告立新学校安排其从事教学岗位工作、补发工资、福利待遇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包某、于某原系被告北京市立新学校初中语文组、高中数学教研组、体育教研组教师。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5月,立新学校为进行新学年的岗位聘任工作,制定并公布了《2002?2003年学年度教职工方案》,其中规定了该校考核工作的原则、组织工人员、考核方法、考核内容、工作程序等具体内容。2003年6月,该校又制定了《教职工岗位聘任工作办法》。三名教师均参加了该校组织的自评和互评活动。2003年7月,立新学校决定新学年不聘任三名教师从事教学岗位工作,并建议其另外选择学校或在校从事流动服务岗位工作,三名教师未选择另行择校。同年7月25日,立新学校向三人发放了《立新学校聘任协议书》,聘任岗位为流动服务岗位,聘任期限为2003年9月开学至2004年7月。此后,三人以要求回原岗位工作、补发相应待遇为由向海淀区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2004年2月24日,该委裁决如下:对申请人关于“要求回原岗位,一切待遇与其他教师平等”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申请人关于“人事争议仲裁期间的经济损失由学校按月双倍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对于申请人关于“要求精神损害补偿费”的请求不予支持。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三人在考核中被评定为称职,具备了受聘从事教学岗位的资格,但其是否能从事教学岗位工作,还需根据立新学校岗位需求决定。根据立新学校核定的教师编制,初中语文组需聘任在编教师11名,张某考核成绩在该教研组中名列第12位,高中数学组需聘任在编教师6名,包某考核成绩在该组中名列第7名;体育组需聘任在编教师6名,于某考核成绩在该教研组中名列第7位。该校根据末位淘汰的原则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决定不聘任三人从事教学岗位工作,并无不妥。据此,对三原告要求立新学校安排其从事教学岗位工作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送达判决书后,目前张某、包某二人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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