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5:3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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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戴泽瀚 后晓健) 一家庭离婚时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此后因土地补偿费分配而将村民组告上法庭。近日,安徽省泾县法院判决该土地补偿费由原告朱某及第三人杨某等共计8人平均分配,村民组无责任。
  原告朱某与第三人杨某于1965年结婚,婚后生育四子二女,均系泾县泾川镇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弋江村民组农民。在八十年代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朱某一家8口共承包4块耕地计3.7亩。1987年10月,原告与杨某离婚,但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离婚后长子、长女随父亲杨某共同生活,其余子女随母亲朱某共同生活,由于与朱某生活的子女较多,4块耕地中有三块收益归朱某所有,但对外仍旧以杨某为户主承担相关权利义务。2003年11月,朱某所得收益的3块耕地中有2块计2.74亩被依法征用,扣除相关费用,应得土地补偿费42000元。为该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朱某与本案部分第三人发生纠纷,经所在村民组多次调解未果,致使该笔补偿费无法发放,只得由村民组存入银行。朱某于2004年2月以所在村民组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全额土地补偿费42000元。案件受理后,朱某前夫杨某及6个子女经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1987年朱某与杨某离婚时,未对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分割,故原土地承包合同仍然合法有效,应为原告朱某和杨某及6个子女共同承包,此次被征用的2.74亩土地的补偿费亦应由上述8人共同所有。由于原告与第三人对补偿费分配发生争议,致使被告无法按时发放该笔补偿费,被告对此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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