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5:4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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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年前在一次村办矿山开采劳动中,黄金富不幸炸瞎了双眼。黄金富是为村集体开矿致残,因此村里按照本村最好劳力的最高工分给黄靠记工分,另每月补贴8元钱。这样的生活平稳的过了五六年。该村自1981年后,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黄金富“靠记工分”的日子宣告结束,这一系列的变化,无疑给黄金富的生活带来极大地冲击。以后村里虽每年给个三百五百的,但解决不了实际问题,故黄金富要求增加生活费,但村里以黄提出的要求过高,表示难以解决。为此,黄金富步入了跨“时代”的维权路。
         为村里开矿双眼被炸瞎
  位于浙江省衢江区北端的上方镇,是一座“八山一水一分地”的山镇,黄金富就出生在该镇的葱口村,因村里的石煤、石灰钙、石矿资源十分丰富,本着“靠山吃山”的原则,村里办起了矿山开采场,组织村民开采矿山。各生产队按劳动强度及村民出工情况给记工分,年底决算按工分分红给村民。矿山劳动强度大,年仅二十七、八岁的黄金富身强力壮正当年,自然是矿山劳动的一把好手,生产队给记的工分也很高。然而,天有不测风云,1976年6月23日黄金富在矿山爆破劳动时,因导火线发生故障,导致偶发事件炸瞎了双眼,从此黄金富失去了劳动能力。当时在公社(上方镇)干部的指导下,葱口大队(葱口村)作出处理,黄的医疗费全部由村里支付,并按照村里最好劳力的最高工分给黄靠记工分,另外每月补贴8元钱。黄金富也同意村里的处理意见。年复一年,岁月如梭,日子一晃就到了五年后的1981年,五年来,黄金富拿着村里给的最高工分,与妻子儿女过的生活同村里其他村民的生活并无多大的差距,日子过得平平稳稳。
         政策变了生活失去平衡
  随着全国农村政策的改变,村里的劳动取酬方式也变了。黄金富的工分一直靠记到1981年的上半年,但自1981年的下半年开始,该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新型的责任制使农村经济发展跨入了新时代。“大锅饭”没了,工分不记了,黄金富的生活也因此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葱口村是个有1453口人的大村,随着经济的发展,石煤和石灰钙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现全村开有10余个矿厂,村民们的收入频丰,全村人均年收入达到3000多元,村民们的生活就象芝麻开花节节高,一天比一天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当年,村里支付给黄的生活费是330元;1982年增加到360元;1983年又加到420元;后逐年有所增加,但到2001年也才670元。此后由于矿山承包方式又发生了变化,以及村干部人员调整等因素,黄金富也只是断断续续的拿到了部份生活费。
  双目失明的黄金富与妻子将二女一子抚养成人,现长女已出嫁,次女还在家,儿子在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就读。为了供儿子上大学和维持家庭生计,母亲和女儿一边料理家务农活,一边去厂矿打工。近年来,由于物价指数的上涨,加之76岁的母亲体弱多病且随黄金富一起生活,儿子上大学的开支越来越大,致使黄家常常举债度日。
         诉诸法律要求达到低保线
  黄金富的眼是瞎的,但他的耳朵却能时常听到村里某某人买了大彩电,某某人买了农用车,某某人又建起了新楼的新鲜事儿,每当听到这些事儿,黄金富心里就不是滋味:自已家里不要说改善生活条件,就连基本的家庭生计也难以维持;自己失明是为了集体,而如今去村里拿点生活费却要一趟又一趟的跑,还不一定能拿得到;自己今年才58岁,还有漫长的人生路要走。再说村里的干部换了,矿山承包也发生了变化,生活保障正面临着许多困难。想到这些,如同打翻了五味罐不知是啥味。
  为此,黄金富想到了政府和法律,他先向村委会提出在今后的十年内每年增付生活费至3000多元,要求享受同村村民人均年收入待遇,如遇重大物价政策调整,该费用也随之调整,使自己的生活水平能达到“低保线”。但村委会表示在今后的十年内每年增付至3000多元难以解决。前不久,黄金富向衢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以法律的手段固定“低保线”。
  衢江区法院受理后,于2003年9月23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在法庭上最后陈述说:我双目失明已27年之久,这个痛苦是常人难以想象的。我是为村里开矿造成两眼全瞎,村里应该为我承担衢江区城乡最低的生活保障标准,并能予以及时支付。
  被告答辩提出了三点意见:一、原告的诉讼已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二、原告诉讼之程序违法。本案原告实际上诉讼的是一起工伤事故,而对工伤事故的赔偿,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本案的实体处理是对工伤事故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我国的司法实践,对残疾者的生活补助应当按照伤害事故发生时当年当地的平均生活费、居民生活困难补助费进行处理。法律没有规定残疾者生活费可以随当地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原告的伤残是1976年因工伤事故造成,村委会也及时作过处理,以每年42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这个补偿数额可能在今天看来是低的,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应是很高的。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衢江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要求并不过分,而被告提出的答辩意见也不无道理。但考虑到该案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时间垮度大,加之被告支付原告生活费的连续不间断性,致使该案并非是单纯的工伤事故赔偿,而有他的特殊性。为妥善处理好该案,保护残疾者的权益,改善原告方与村镇的关系,法庭宣布休庭。
  休庭后,向原、被告所在地的上方镇政府通报案情。衢江区残联理事长柴如海同志也亲自与法院分管领导和主审法官一起到村镇协调,经过不懈努力,终于促使了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即由被告衢江区上方镇葱口村村民委员会于2003年开始每年按衢江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原告黄金富生活补助费至原告死亡时止。
  法院也当即为原、被告制作了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至此,这起跨“时代”的维权案,终于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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