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5:5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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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任泽英) 没有办理出国劳务的中介资格,却与他人签订了办理出国劳务的合同,致使劳工出国后衣食无着。近日,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决中判决两中介公司返还原告张某等9人33万余元,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02年5月24日,烟台市芝罘区的张某等9人与烟台某信息公司签订了赴国外劳务人员协议书,约定,该信息公司为张某9人代办赴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以下简称阿国)工作手续,每人手续费35000元;保证9人在到达阿国后3日内安排工作,并按照9人与外方雇主签订的雇佣合同获得收益。2002年11月18日,张某等9人又与诸城某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雇佣协议,约定了赴阿国工作的工种、工作地点、薪水、合同期限、加班、假期等内容。张某9人在向烟台信息公司交纳了各种费用33万余元后,于2002年11月21日踏上了赴阿的路程。到达阿国后,9人遭遇到前所未有的窘境,无人过问,没有吃住,无奈之下,张某9人向中国驻阿使馆求救,并于12月9日经大使馆安排返回国内。
  2002年12月25日,张某等9人以烟台某信息公司不具备办理出国劳务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无效为由,具状至法院,请求判决该信息公司返还收取的各项费用37200元。一审法院以信息公司作为义务主体起诉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9人的诉讼请求。张某等人不服上诉后,二审裁判发回重审。芝罘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02年5月6日,诸城某服务公司向烟台某信息公司出具了书面委托书,委托该信息公司联络赴阿国印刷工、装订工,办理出国前的一切手续。同年,烟台某信息公司将预收的张某等人的费用交付给诸城某服务公司,收据中载明的事由为协办出国费。法院依据张某等人的申请追加了诸城某服务公司参加诉讼,但该服务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烟台某信息公司与诸城某服务公司均没有办理出国劳务的中介资格,却隐瞒事实真相与张某等9人签订了办理出国劳务的合同,且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致张某等9人出国后无人过问,两公司的行为存在明显欺诈,故张某等9人与两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两公司收取9人的费用应当返还。烟台某公司在自身不具备办理出国劳务中介资格的情况下,也未审查诸城某服务是否具备办理出国劳务中介的资格,隐瞒事实真相与张某等人签订合同,自身明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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