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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刘赞芳) 原告薛民芳起诉要求被告薛玉江返还黄金129克,被告薛玉江却辩称不是黄金是汞金。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薛玉江返还原告薛民芳汞金129克,诉讼费与鉴定费由原告承担。 薛民芳与薛玉江均为河南省灵宝市尹庄镇梧桐村村民,2002年1月,薛民芳用薛玉江的碾子上加工完矿石后,将提取的129克汞金放在薛玉江处,薛玉江遂向薛民芳出具了相关收条。 2003年10月28日,薛民芳持薛玉江的收条起诉。要求被告薛玉江返还黄金129克。庭审中,原告坚持认为被告书写的收条上记载为“黄金”,被告则坚持自己书写的是“汞金”而非“黄金”,对此,被告薛玉江向法庭提交了记帐备忘录一册以证明自己习惯将“汞金”的“汞”写作“贡”,属别字,且书写潦草,但绝非“黄金”,并因此申请此进行司法技术鉴定。2004年6月9日,河南省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下发鉴定结论,认定收条上双方争议的文字为“贡金”而非“黄金”。对此结论,原告薛民芳无言以对。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虽书写有误,但可以认定原告存放于被告处的标的是汞金而非黄金,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黄金129克的诉讼请求虽然不能成立,但汞金价值包含于黄金价值之内,故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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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刘赞芳) 原告薛民芳起诉要求被告薛玉江返还黄金129克,被告薛玉江却辩称不是黄金是汞金。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薛玉江返还原告薛民芳汞金129克,诉讼费与鉴定费由原告承担。
薛民芳与薛玉江均为河南省灵宝市尹庄镇梧桐村村民,2002年1月,薛民芳用薛玉江的碾子上加工完矿石后,将提取的129克汞金放在薛玉江处,薛玉江遂向薛民芳出具了相关收条。
2003年10月28日,薛民芳持薛玉江的收条起诉。要求被告薛玉江返还黄金129克。庭审中,原告坚持认为被告书写的收条上记载为“黄金”,被告则坚持自己书写的是“汞金”而非“黄金”,对此,被告薛玉江向法庭提交了记帐备忘录一册以证明自己习惯将“汞金”的“汞”写作“贡”,属别字,且书写潦草,但绝非“黄金”,并因此申请此进行司法技术鉴定。2004年6月9日,河南省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下发鉴定结论,认定收条上双方争议的文字为“贡金”而非“黄金”。对此结论,原告薛民芳无言以对。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虽书写有误,但可以认定原告存放于被告处的标的是汞金而非黄金,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黄金129克的诉讼请求虽然不能成立,但汞金价值包含于黄金价值之内,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