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命搓板路系列案”背后的审视
郑学知/2014年4月12日
武汉,我本人现在生活工作的主要地方,关于这里网上有一句武汉人自我调侃:武汉是世界最大的县城。我本人对这句话没有过多的看法,我现在的努力只是为了在这个号称世界最大的县城或者省府里有一处安身之所。但是关于武汉的交通就我亲身经历不得不吐槽一通:武汉的很多条马路,甚至是市中心的主干路,10年前在修10年后依然在修,昨天投入使用的马路今天已经就修起来了,出门走一走,大街上处处见围起来施工路障。真不晓得武汉市政是不是故意给那些无业的农民工创造就业机会,所以马路上天天如此折腾着。
武汉的交通事故很多,当然全国各地的交通事故发生率都很高,我没有说武汉特别多,而且没有数据去比较。但我补充吐槽的是:武汉的医院数量和医院的广告特别多,公交车上的LED电子屏在经常显示的不是站名而是包皮腋臭医院广告,本人有多次的没清楚语音报站名结果乘车到下一站的情形,当我这个本地人都闹这样的无奈的时候,心里更同情那些初来武汉坐公交的外地人,他们怎样能按时的到达目的地?
回归正题,读到4月8日由武汉晚报的标题为“武汉夺命公路”3个月9人死”这则新闻,武汉市黄土公路(起于黄陂区前川,止于大悟土岗),主要是合丰集至长岭一段,道路破损十分严重,坑坑洼洼绵延数公里,这段绵延数公里的“搓板路”交通事故和意外频频发生,仅今年以来,黄土公路上就发生致人死亡的事故4起,共9人身亡。。而以往每年,黄土公路上基本上都会发生10余起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交通事故。
(http://hb.ifeng.com/news/cjgc/detail_2014_04/08/2092041_0.shtml)
在这每一次血肉模糊,肢首分离的惨祸现场。交警部门对事故出具一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然后告知当事人按照这张纸调解或者诉讼,很多时候把保险公司也拉上。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办法,这样也是无懈可击,最后的受害人得到了车方或保险公司的赔偿。即使顺利得到了全额的赔偿,又怎样?金钱不能挽回那些倒霉的死去生命,不能弥补他们亲人的精神之痛。
一次车祸一次事故一次伤痛平息之后。不管今天你已经是否刻意回避在这条“搓板路”。它在那里,还是十年前的这样,等待下一个倒霉的人、倒霉的司机、倒霉的保险公司。忍不住要问:难道就这样吗?这条早在2004年就在武汉市第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上,市公安交管局、市建委、市安监局等17个成员单位共同“会诊”了全市17处危险路段,其中事发路段黄陂区黄土公路39公里处就被列入“一级危险路段”,级别是“最危险”。这条“搓板路”10前就已知是条夺命路,如今交通状况几乎都没什么改善,难道就这样吗?还要多少倒霉的人正在走在这条路上,将被死神选中?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十条规定“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我国《公路法》第8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第43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两部法律都设定了交通主管和公路管理等部门负有对公路进行养护并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的义务,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样是他们的工作职责,这些规定给交通主管和公路管理等部门的工作设立了强制性的要求和标准。当发生在黄陂区黄土公路搓板路上的系列案发生后,一旦鉴定出事故发生的原因由于道路通行条件因素引起,那么作为交通主管和公路管理等部门是不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笔者认为交通管理和公路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其相应责任范围内对发生是由于道路通行条件不合标准、存在重大隐患造成事故或意外中的受害者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我国早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行政诉讼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为遭到职务侵权行为损害的行政相对人提供了救济途径。当交通管理和公路管理等部门在“夺命搓板路系列案”之后,应当对该路段的通行状况引起重视,在严重破损的路段设立警示标志提醒来往的通行者,积极组织、开展道路的维修,清除通行障碍。
交通管理和公路管理等部门怠于履行提醒、维修职务,属于行政不作为,给事故或者意外中的受害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此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的受害者是行政相对人。一起道路的意外、事故中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赔偿制度的建立是必要的,这对立法的完善和鉴定技术进步提出了新的要求。
笔者在武汉“夺命搓板路系列案”中提出观点是:在不符合通行条件的道路上发生了交通意外或者事故,造成事故隐患的交通和道路管理方应当在交通事故和意外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交通事故处理制度和赔偿制度,在此种情况下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平衡原则。
四月江城雨纷飞,路上通行需谨慎。一起道路上的意外或者事故,不仅在考验一个城市的管理水平,同样也叩问:我们习以为常的法律它真的完美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