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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目前审批律师资格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2014-2-23 22:53:15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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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目前审批律师资格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1981-02-17
发文单位:司法部
发布日期:1981-02-17
执行日期:1981-02-17
失效日期:1993-09-09
*注:本篇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二十一件部发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9月9日 实施日期:1993年9月9日)废止
为了从1982年元月1日起全面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必须加速律师队伍的组织建设,这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现在我国已有专职做律师工作和兼职做律师工作的人员近四千人,认真做好这部分人员律师资格的审批工作,是律师队伍组织建设中一件严肃的工作。司法部1980年11月25日下达了《关于审批律师资格试行办法》,公证律师司同年12月2日发出了《关于执行<审批律师资格试行办法>中的几点注意事项的通知》,以上两个文件所提出的原则和办法,望严格遵照执行。又据已开始审批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有如下几个问题亦需提请注意:
一、审批必须在严格审查和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此项审查和考核工作,在省、自治区内可由地区(州、盟)司法行政部门直接负责进行;在直辖市和大城市内可由其司法局直接负责进行。
各省、自治区应选择一个地区(州、盟)或一个城市,做好试点工作,等取得经验后再在面上铺开。各省、自治区在开始试点时要事先告司法部公证律师司,试点的经验及时总结并报司法部。
如地区(州、盟)及试点城市的司法行政机构尚未建立,则审批工作暂不进行,待司法行政机构设立后再搞。总之,审批工作条件不具备,就不要急于开始。
二、在审批工作中,一定要做好政治思想工作,贯彻群众路线。对申请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律师条例和有关文件,领会精神,端正态度。要向他们讲清审批工作的意义不仅是为了选拔一批合格的律师,而且是为了使全体律师工作人员(不论是否被批准为律师)受到一次良好的教育,使他们在政治思想上、业务水平上更能自觉地提高。所以应当把审批工作的政策、标准向他们说明白,发动大家讨论、评议。不要按照办理一般行政事务的办法简单从事。
审批工作要同组织、人事部门密切配合,审慎地研究审批工作中的各项政策性问题。还要听取公检法等机关对申请者的评议和意见,群众的评论和反映。
三、在审查、考核和审批的过程中,对申请者的政治审查,一定要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防止左倾流毒的影响。对申请者的学历、工作经历、文化水平 、知识和实际业务能力,要具体分析、全面衡量,看其是否有发展和培养前途而适当掌握。
特别要指出的是,现在发现有的地方,把凡是自1979年以来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法律顾问处担任律师工作的人员,不区分情况,不经过审查和考核,检查其实际水平,一律授予律师资格。这是不妥当的,必须纠正和防止。对已调入法律顾问处做律师工作的人员,应理解为律师工作者,至于他们是否具有律师资格,成为名副其实的律师,还需要严格按照律师条例规定的律师资格条件和司法部关于审批律师资格办法的规定,经过实际考核。经审批合格者才能被授予律师资格,称之为律师。
有的地方还出现以行政级别套律师资格的做法。应当指出,这样的做法也是不对的,今后一定要杜绝。
对那些工作经历虽长但调到律师工作岗位不久、尚未达到律师条例所规定的律师资格条例的,可考虑不给予实习律师称呼,待经过一段比较长时间的业务学习与实际工作锻炼,具备了条件后,再直接授予律师资格,这样的打算也可向其本人和周围同志说明。
此外,当前有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在招考律师工作者,请各地注意凡被录取的律师工作者,须在一定时间内考核其政治表现、水平以及业务能力,然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律师资格,以保证质量。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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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目前审批律师资格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1981-02-17
发文单位:司法部
发布日期:1981-02-17
执行日期:1981-02-17
失效日期:1993-09-09
*注:本篇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二十一件部发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9月9日 实施日期:1993年9月9日)废止
为了从1982年元月1日起全面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必须加速律师队伍的组织建设,这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现在我国已有专职做律师工作和兼职做律师工作的人员近四千人,认真做好这部分人员律师资格的审批工作,是律师队伍组织建设中一件严肃的工作。司法部1980年11月25日下达了《关于审批律师资格试行办法》,公证律师司同年12月2日发出了《关于执行<审批律师资格试行办法>中的几点注意事项的通知》,以上两个文件所提出的原则和办法,望严格遵照执行。又据已开始审批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有如下几个问题亦需提请注意:
一、审批必须在严格审查和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此项审查和考核工作,在省、自治区内可由地区(州、盟)司法行政部门直接负责进行;在直辖市和大城市内可由其司法局直接负责进行。
各省、自治区应选择一个地区(州、盟)或一个城市,做好试点工作,等取得经验后再在面上铺开。各省、自治区在开始试点时要事先告司法部公证律师司,试点的经验及时总结并报司法部。
如地区(州、盟)及试点城市的司法行政机构尚未建立,则审批工作暂不进行,待司法行政机构设立后再搞。总之,审批工作条件不具备,就不要急于开始。
二、在审批工作中,一定要做好政治思想工作,贯彻群众路线。对申请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律师条例和有关文件,领会精神,端正态度。要向他们讲清审批工作的意义不仅是为了选拔一批合格的律师,而且是为了使全体律师工作人员(不论是否被批准为律师)受到一次良好的教育,使他们在政治思想上、业务水平上更能自觉地提高。所以应当把审批工作的政策、标准向他们说明白,发动大家讨论、评议。不要按照办理一般行政事务的办法简单从事。
审批工作要同组织、人事部门密切配合,审慎地研究审批工作中的各项政策性问题。还要听取公检法等机关对申请者的评议和意见,群众的评论和反映。
三、在审查、考核和审批的过程中,对申请者的政治审查,一定要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防止左倾流毒的影响。对申请者的学历、工作经历、文化水平 、知识和实际业务能力,要具体分析、全面衡量,看其是否有发展和培养前途而适当掌握。
特别要指出的是,现在发现有的地方,把凡是自1979年以来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法律顾问处担任律师工作的人员,不区分情况,不经过审查和考核,检查其实际水平,一律授予律师资格。这是不妥当的,必须纠正和防止。对已调入法律顾问处做律师工作的人员,应理解为律师工作者,至于他们是否具有律师资格,成为名副其实的律师,还需要严格按照律师条例规定的律师资格条件和司法部关于审批律师资格办法的规定,经过实际考核。经审批合格者才能被授予律师资格,称之为律师。
有的地方还出现以行政级别套律师资格的做法。应当指出,这样的做法也是不对的,今后一定要杜绝。
对那些工作经历虽长但调到律师工作岗位不久、尚未达到律师条例所规定的律师资格条例的,可考虑不给予实习律师称呼,待经过一段比较长时间的业务学习与实际工作锻炼,具备了条件后,再直接授予律师资格,这样的打算也可向其本人和周围同志说明。
此外,当前有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在招考律师工作者,请各地注意凡被录取的律师工作者,须在一定时间内考核其政治表现、水平以及业务能力,然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律师资格,以保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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