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6:1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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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岳万青) 近日,震惊一方的“红河县灭门案”终审有了结果,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强的上诉,维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2008年2月21日,云南省红河县浪堤乡从事汽、柴油销售的李贵和需进油而要求李强偿还欠款。李强得知该消息后图谋抢劫李贵和的购油款。当日22时许,李强用电话谎称让李贵和驾车一同到洛玛村借钱还款将李贵和骗出,在途中持事先准备的小铁锤将李贵和打死,在李贵和的身上未搜到钱物后又来到李贵和家,以加油为名将李贵和的妻子钱合巴骗到加油房,用小铁锤将钱合巴打死,后又窜到钱合巴女儿李勒崩房间,分别朝正在熟睡中的李勒崩、李文亮、李沙芬头部猛击数下,致李勒崩、李文亮(出生三个月)、李沙芬(两周岁)当场死亡,并在房间内搜走人民币18400元后逃离现场。
  此案经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于2008年8月8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李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作出了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
  一审宣判后,李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16日在红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审庭审中,控辩双方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李强辩称当天晚上约李贵和一同去借钱,有还李贵和欠款的想法,但由于李贵和平时看不起他,因路滑二人又发生争执而引发本案,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李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出庭执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李强罪行严重,建议维持原判。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李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李贵和谎骗外出杀死后劫财未逞,继而入户灭口并劫取钱财,致5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李强上诉辩解系李贵和引发本案与查明的事实不符,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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