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6:2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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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金威  吕咏梅) 陈某某酒后驾车撞死在路灯杆,责任谁负?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某死亡其本人过错明显较大,应减轻被告某市政公司的赔偿责任,给付原告补偿费2万余元。
  2002年9月9日20时30分,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沿市内公路行驶时,撞上桥上路边的路灯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之父母陈某和董某以某市政公司作为路灯的所有人、管理人在路灯设置不合理,又未设置警示标志,且对过往车辆、行人及摩托车等构成重大安全威胁和潜在危险为由,将该市政公司一纸诉状诉至法庭,要求其赔偿其子死亡所致的死亡补偿费10万元。被告某市政公司则辩称,两原告所诉涉案路灯杆是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国家财产,被告不是该财产的所有人;涉案路灯杆是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设置的,该路灯的设置不是被告的行为;被告仅有维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运行正常的义务,而无设置警示标志的义务;原告之子陈某某在事故中死亡,已经公安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赔偿。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涉案地点位于市内东西方向的某一公路桥上,陈某某撞死路灯杆为桥上西侧南端第一根。事发时桥上东西两侧各有二根路灯杆孤立于公路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分界线处,与桥两侧隔离带处于同一直线上,没有设置任何隔离设施或警示标志,行人存有与之发生相撞的危险,而其余桥东西两侧的路灯均位于公路两侧的隔离带内,行人不易与之发生接触。涉案处原路灯杆并列所在位置曾设置有隔离墩,后(具体时间不祥)隔离墩被折除。被告某市政公司负责该市城市道路与小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
  法院认为,被告某市政公司作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机关,对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全性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检查和消除隐患的义务。该案发生事故桥上东、西两侧的路灯虽依法设置,其所处的位置与其它路灯亦均在同一直线上,但其它路灯均在隔离带内,而桥上路灯在周围隔离墩被折除后,未设置任何隔离设施及警示标志,对其过往车辆、行人的安全存在一定隐患,被告疏于管理,存在过错。但两原告之子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陈某某的死亡其本人过错明显较大,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为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其子死亡所致的死亡补偿费2万余元。
  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被告已于判决生效后自觉将应赔款项交至法院,并已将涉案处存在安全隐患的路灯杆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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