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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5-12 20:20:3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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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铁勋,何珊君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就案件的某一待证事实所负有的向法院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不出证据或不愿提供证据时,便可能要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正因为如此,举证责任的确定便成为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所必须认真解决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本文拟就民事(经济)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有关举证的问题作一探析。
  一、民事(经济)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应否举证的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申请再审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或者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的行为。当事人就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再审时应否负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就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再审时负有举证责任,其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如果当事人就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不能提供证据来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他便依法不应向法院申请再审,否则,这种无依据的申请再审实际上只是一种无理缠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责令其举证。若其仍不能举证,又坚持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通知驳回。
  当事人就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时又如何?《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只要认为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便可申请再审。从条文的字而涵义来看,这一规定并未直接要求当事人就生效的判决、裁定向法院巾请再审时负有举证责任,以证明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这是否意味着当事人就生效的判决、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时不负举证责任?笔者认为,当事人就生效判决、裁定向法院中请再审时应负举证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就生效判决、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就生效判决、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仅限于当事人。一般来讲,当事人主要包括一审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二审中的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其次,当事人就生效判决、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就生效判决、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时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时间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二年内。如果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二年之后,当事人才向法院申请再宙的,法院应不予受理。当事人仍坚持申请再审的,法院则应驳回这种申请时间不合法的再审申请。
  再次,当事人就生效判决、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应具备法定理由。《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虽仅简单地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只要不服便可随心所欲地认为其有错误而向法院申请再审。《意见》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第179条规定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请。”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就生效判决、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时,其再审申请首先应接受法院的审查。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才会立案再审。反之,则应驳回。因此,当事人就生效判决、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时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即证明再审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有效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拘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只有申请再审人能证明自己的申请符合上述所列的五种情形之任何一种,且经法院审查属实的,才可立案再审,否则,将应依法予以驳回。由此看来,当事人就生效判决、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并非毫无限制,其再审申请的理由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且这种理由还应有据可证。
  最后,当事人就生效判决、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时应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既可有效地防止当事人滥用申请再审这一诉讼权利,又可大大减轻法院的负担。当事人就生效判决、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时若无责任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只要其认为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便可向法院申请再审的话,则必然会导致败诉的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滥用申请再审这一诉讼权利,因为当事人就生效判决、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对其再审申请再免除有关的举证责任的话,当事人便可随意并反复向法院申请再审,尤其是那些仅仅主观上认为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但又无实际根据,内心怀有不服心理的当事人,以及很清楚案件的处理结果,只是抱着“死马当成活马医”的侥幸心理的当事人。司法实践亦已证明:由于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缺乏必要的限制,当事人多次、重复申请再审的现象大量存在。面对这些再审申请,忙于应付日益增加的一、二审案件的法院的审判力量更显不足。要想从根本上改变当事人滥用申请再审这一诉讼权利的现象,最好莫过于强调并切实贯彻举证责任制度,当事人就生效判决、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时,他必须就其再审申请的理由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如果毫无证据加以证明,或所举证据经查不实,法院则应依法驳回这种无据缠讼的申请。
  综上所述,当事人就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再审时在申请人的资格、申请的时间、申请的理由方面负有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是出于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需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经法院审查属实并立案再审后,在再审的庭审中,申请人仍应就其申请理由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负担举证责任。
  申请人申请再审时应举证,再审庭审中申请人还应举证,二者的关系如何?笔者认为,申请人申请再审时的举证与其再审庭审中的举证虽发生在不同的阶段,但它们都是申请人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手段,二者是既联系又区别的有机统一整体。申请再审时的举证是再审庭审中的举证发生的前提,只有再审申请的理由经举证证实才有可能会发生再审庭审;再审庭审中的举证又离不开申请再审时的举证,且须以其为基础,有的甚至在范围和内容上是相同的。但是,申请再审时的举证与再审庭审中的举证又有所区别。具体说来,在举证的直接目的和不举证或举证不实的后果方面,二者存在下列差异:在前者,举证的直接目的是希望一导致再审程序的发生,在后者,举证的直接目的是希望法院通过再审对原判决进行改判,以达自己申请再审的最终目的;在前者,不举证或举证不实的后果是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在后者,不举证或举证不实的后果是承担败诉的风险责任。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举证与其再审庭审中的举证的上述区别,要求法院必须正确处理好二者的关系。一般来说,申请人在申请再审阶段提供的证据只要达到了法院立案再审的标准就可以了,而不必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确保其胜诉。因此,申请人的举证能证明其申请理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法院就应依法立案再审,而不应随意加重申请人的举证负担。
  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就其申请理由的举证问题
  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应有充分的理由,这种理由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一)当事人就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时关于中请理由的举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当事人就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诸再审的理由有两个,申请人的举证应紧紧围绕这两个理由:
  1.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是指调解的进行违反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自愿,或者调解协议的达成违反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自愿。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自愿是指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用调解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或者同意人民法院为他们做调解工作解决纠纷。如果法院强行调解,或强迫双方“达成协议”,则与自愿原则相违背,当事人只要能提供证据加以证实,便可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自愿是指当事人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是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结果。换句活说,就是当事人双方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要自愿,协议的内容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法院压当事人让步,无视当事人处分权,搞违法调解,迫使当事人达成协议,则违反了调解要自愿的原则。当事人如果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则可向法院申请再审。总之,当事人就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申请理由举证时应紧紧围绕调解的进行及调解协议的达成是否违反自愿原则。
  2.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指双方当事人就调解后达成的协议的内容与有关的法律规定相抵触。最常见的有:调解协议的内容直接违反法律的规定,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利益;调解协议的内容显失公平,对一方有重大不利;一力一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等。申请人只要能提供证据证明,调解协议的内容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存在,便可向法院申请再审。
  (二)当事人就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时关于申请理由的举证。
  当事人就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时,其申请理由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情形,其关于申请理由的举证亦应紧紧围绕《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五种情形:
  1.有新的证据并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申谙人的这一申诸理由本身就包含了其所负担的举证的内容,即他必须提供新的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在这里,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新的证据,所谓新的证据是指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的,没有在原判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过的证据。二是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所谓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是指新的证据证明力足以改变原判决、裁定对条件事实的认定,致使案件需要改判,如原判决、裁定认定案件事实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在新的证据被发现后其证明力的丧失等。上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虽有新的证据,这种新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则依法不能引起对案件的立案再审。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是指对案件事实肯定或否定的重要证据。主要证据不足是指认定案件事实所依据的重要证据的证明力尚不足以达到据此可足以肯定或否定案件的事实。在一个案件中,如果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就说明据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不清或有错误,申请再审也就有比较充分的理由。对这一申请理由,申请人应如何举证?笔者认为:申请人的举证范围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就原判决、裁定认定案件事实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应客观、全面地提供给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以便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审查原判决、裁定认定案件事实所依据的主要证据的证明力;二是将原审时已提交给法院但未被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证据重新提交给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以便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通过对证据的全面审查来确定原判决、裁定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证明力。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指适用实体法律有错误。而不包括适用程序方面法律,因此《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关于申请理由的第四项已对适用程序法的错误有专门规定,所谓确有错误是指原判决、裁定适用了不该适用的法律,或者对法律条文的含义有错误的理解。如果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案件的处理结果也必然不会正确,申请人就此申请再审的理由就比较充分,就此申请理由,申请人应如何举证?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主要是指原判决、裁定适用了不该适用的法律,而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又大多是由于原判决、裁定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失误所致,如错将合伙关系认定为借贷关系等。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举证的重点应放在案件性质的认定上,即申请人应提供证据来说明原判决、裁定对案件性质所作的认定存在错误。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当然应是原审中已出现过的证据,包括被原判决、裁定采信的和未被采信的。至于原判决、裁定因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存在错误理解而导致适用法律的错误,如果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关于案件性质和事实的认定不存在异议,则只须将原判决、裁定认定案件性质和事实的证据提交给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同时说明原判决、裁定因对法律条文的含义作出错误理解并因此而处理案件的情况即可。至于原判决、裁定是否存在错误理解法律条文含义的问题,则应由负责审查再审申请的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依法确认
  4.违反了法定程序并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违反了法定程序是指在案件的审理中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或者违反了诉讼程序中的某一项制度、某一诉讼活动的规定等。如应采取普通程序审理却采用了简易程序审理;违反了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公开审判制度等;在庭审中该出示、质证的证据未经出示、质证便采信;该让诉讼代理人发言而没有让其发言,等等。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是指可能导致该案件的不正确裁判。申请人就本项理由申请再审时应如何举证?由于原判决、裁定的作出所经过了的程序的笔录,一般由法院管理归档,当事人难以甚至不可能取得这些笔录,并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接受再审中请的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职权主动调取有关笔录,并进行审查。当事人只要提出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即可。当事人就原判决、裁定的作出违反法定程序提出主张后是否还需说明这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笔者认为,原判决、裁定的作出违反法定程序,实际上就包括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因为任何生效判决、裁定的作出都必须严格依照有关程序法进行。如果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生效判决、裁定便存在不正确的可能性。对于申请人人来讲,他便有理由相信判决、裁定存在错误的可能性,他亦可据此向法院申请再审。至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是否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这应是由法院来审查决定的问题法院在审查决定申请人关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的理由是否合法时,亦只能以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为标准,而不能以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一定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为标准,因为法律规定的只是“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至于是否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应在立案再审后才能知道。
  5.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拘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在理解本项理由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审判人员应从广义上来理解,即应包括办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庭长和院长;
  (2)审判人员贪污受贿、拘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是发生在审理该案件的期间,而不是发生在办理其他案件期间。尽管后一种行为也应当追究,但不应该作为申请再审该案件的理由。申请人持本项理由申请再审时,应在上述所列两点的范围内举证。
                                                                                                                                 出处:《法学评论》199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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