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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5-9 16:34:1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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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中缘  湖南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注释:
            也有学者认为是引致条款,引致规范。参见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从功能法的角度看民事规范的类型与立法释法方向”,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贺晓辉:“《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之理解与适用”,载《株洲工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王轶:“论合同法中的混合性规范”,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
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8~590、710页。
典型的是表现为“强制性规范”、“强行性规范”、“强行规定”、“禁止规定”等规范术语表现混乱。如崔建远教授在书中交替使用“强制性规定”与“强行性规范”词语[参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4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2页];黄立教授在《民法总则》一书中,也表现出了对概念的使用混乱,其认为根据行为人的意思有无形成自由可以分为强制法与任意法。但在法律行为效力判断中,又将“强行规定”分为强制规定与禁止规定(参见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327~329页);即使对法律行为效力作了深入研究的苏永钦教授,就这些概念的使用,也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混乱(参见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28~31页);王泽鉴教授在其著述中也表现出使用“强行规定”、“强制规定”以及“禁止规定”的词语[参见王泽鉴:《民法总论》(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6~283页]。
苏永钦:“《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适用和误用:再从民法典的角度论转介条款”,载http://longweqiu. fyfz cn/blog/longweqiu/index. aspx? blogid=491189,2009年11月31日访问。
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8~590页;解亘:“论违反强制性规定契约的效力—来自日本法的启示”,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1期。
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同时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2页;王轶:《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46页。
王轶:“民法典的规范配置—以对我国《合同法》规范配置的反思为中心”,载《烟台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立法者将此定为“规定”而不是“规范”,主要是因为我国强制性规范还包括规范原则、政策等内容,而“规定”的内容则排除了相关内容。
Cecile Peres-Dourdou , La Regle Suppletive, Preface Genevieve Viney, L. G. D. J. 2004, p. 145.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8页。
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9页。
Portalis,Discours preliminaire sur le Code civil, Paris, 1844, p.53.
江平、张礼洪:“市场经济与意思自治”,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6期。
参见梁慧星:“中国合同法起草过程中的争论点”,载《法学》1996年第2期。
参见钟瑞栋:“民法中的资格型强制性规范及其效力”,载《法令月刊》2010年第2期。
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页。
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页。
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从功能法的角度看民事规范的类型与立法释法方向”,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钟瑞栋:“民法中的资格型强制性规范及其效力”,载《法令月刊》2010年第2期。
苏号朋:《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55~56页。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编:《合同法释解与适用》(上册),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163页。因此,也有学者称为倡导性规范。参见王轶:“论倡导性规范—以合同法为背景的分析”,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编:《合同法释解与适用》(上册),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100页;谢怀栻等:《合同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9页。
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9~330页;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31页。也有学者称为管理性的禁止性规范,参见王轶:“民法典的规范配置—以对我国《合同法》规范配置的反思为中心”,载《烟台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参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4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2页。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9~330页;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5~186页。
参见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31页;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第185~186页;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58~659页。
参见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8页。
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3页。
《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6页。该条的禁止性规范,有些学者翻译为“禁令”。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81~492页。同时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7~589页。
参见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6~37页。
参见解亘:“论违反强制性规定契约的效力—来自日本法的启示”,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1期;孙鹏:“私法自治与公法强制—日本强制性法规违反行为效力论之展开”,载《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2期。
相关内容可以参见苏永钦的《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以及《私法自治的经济理性》等相关著作。
参见耿林:《强制规范与合同效力》,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44~45页。
参见王利明:“统一合同法制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上)”,载《政法论坛》1996年第4期;杨立新:“关于制定统一合同法中的几个问题”,载《河北法学》1996年第3期。
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5~247页。
有学者就是这么认为的,参见耿林:《强制规范与合同效力》,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47~48页。
参见陈自强:《民法讲义I契约之成立与生效》,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9页。
参见王泽鉴:《民法总论》(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6~283页;谢鸿飞:“论法律行为生效的‘适法规范’—公法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及其限度”,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孙鹏:“论违反强制性规定行为之效力—兼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理解与适用”,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
[美]詹姆斯·布坎南:《财产和自由》,韩旭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
其实,在多玛以及波蒂埃那里,并没有承认意思自治的思想。参见Jacques GHESTIN,Traitede droit civil-la formation du contrat,3eedition ,L. G. D. J,1993,p.40。
参见Jacques GHESTIN, Traite de droit civil-la formation du contrat, 3e edition,L. G. D. J,1993 , p. 3。同时可以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6页。
[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00页。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7~70页。
Cass. 3e civ.,16 juin 1970: Bull. civ. Ⅲ, n° 420 ;D. 1970, somm p. 214.
Cass. 3e civ.,16 juin 1970: Bull. civ. Ⅲ, n° 420 ;D. 1970, somm. p. 21.
这也是学者所认为的所有权的社会性。参见J. Carbonnier, Flexible droit-Pour unesociologie du droit sans rigueur, L. G. D. J, 7。 edition, 1992, p. 257。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7页。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和自由》(第1卷),邓正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2页。
参见《法国民法典》第537条、第538条、第539条、第540条、第713条、第 1596条、第1597条、第2227条等。
参见苏永钦:《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页。
R.Foussard, Code civil er droit adminstratif.les difficulte d’ une recodification,in Le Code civil(1804-2004) , Dalloz, 2004 , p. 414.
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5页。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83页。
参见梁慧星:“中国合同法起草过程中的争论点”,载《法学》1996年第2期。
参见苏永钦:《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7页。
不过,值得指出的是,如果专门规定已经规定了法律行为的效果,就不是转介条款所要调整的内容。参见[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69页。
韩大元:“论基本权利效力”,载《判解研究》2003年第1期。
参见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02页。
参见苏永钦:《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8~99页;孙鹏:“论违反强制性规定行为之效力—兼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理解与适用”,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
苏永钦:《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8~89页。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39页。
参见王泽鉴:《民法总论》(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0页。
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0页。
Cedric Groulier, Norme permissive et droit public, These Droit public, Universite de Limoges,2006, p. 60.
Jean Carbonnier.Droit Civil, TOME 4,Les Obligation, ed. PUF 2000, p. 70. Marie-CARCOLINE、Vincent-LEGOUX,L’ ordre public-Etude de droit compare interne,PUF,2001,pp. 196-205.
参见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8页。
参见《民法通则》第6条、第7条、第55条;《合同法》第7条。
梁慧星:“市场经济与公序良俗原则”,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61页。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3页。
参见黄松有主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20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2页。
参见钟瑞栋:《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03页。
参见苏永钦:《民事立法与公私的接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9页。
参见虞政平:“公司可以为其股东提供担保”,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7期。
参见曹士兵:“我国法律对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限制—司法对行政监管的支持”,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5期;高圣平:《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研究》,中国工商出版社2007年版,第338~347页。
参见张广兴:“法律行为之无效—从民法通则到民法典草案”,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6期。
赵万一主编:《公序良俗问题的民法解读》,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3页。
最高人民法院也看到了违反资格型权能规范合同效力复杂性。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出,如果禁止性规范禁止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参见云南高院课题组:“正确认定涉矿合同效力,破解审理探矿权采矿权纠纷案件难题”,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9月17日。
王轶:《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49页。
参见解亘:“论违反强制性规定契约的效力—来自日本法的启示”,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1期;孙鹏:“私法自治与公法强制—日本强制性法规违反行为效力论之展开”,载《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2期。
参见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4页。
参见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
参见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4~45页。
[苏联]玛·巴·卡列娃等:《国家与法的理论》(上册),李嘉思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370~376页。                                                                                                                    出处:《私法研究》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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