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6:3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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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祝茜) 刘女士欲调查丈夫女网友,没想到她先和自己雇请的私家侦探打起了官司。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刘女士因怀疑丈夫与三个女性网友关系密切,影响了自己与丈夫的夫妻感情,为摸清对方底细,报复她们的“入侵”行为,她与北京某社会调查所签定了一份委托合同,合同约定:一、由北京某社会调查所的私家侦探负责查证三个女性网友的个人详细资料和照片;二、由私家侦探负责影响三人的工作、生活和学习,在周围的朋友、老师、同事、同学中造成影响;三、如委托人不满意全额退款。签定这份委托合同的当天,原告刘女士向被告交纳了三千元的委托费用,另两千元待委托事项终结后再付。合同中对履行期限只规定了自2003年12月2日起开始履行,对何时履行完毕却没有约定。
  庭审中,原告刘女士称被告在收取三千元委托费后,经过了一个月的时间,一直未得到被告工作进度的反馈,只提供了几张毫无价值的照片,未能履行合同委托工作。她要求被告退回原告交付的三千元委托费并给付自己误工、交通等损失费500元。
  被告则辩称,合同中约定委托任务中第一项正在履行,合同中对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截止日期,因此,自己并未违约;而第二项委托内容因该约定有悖于法律规定,因此不能履行。双方签定的委托费用是根据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为标准制定的,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将择日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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