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6:3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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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胡庆元) 一村民小组长挪用37万元公款进行赌博,输光后无法弥补损失外逃,后经其女劝说下投案自首。日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被告人张思荣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尚未归还所挪用的集体资金127965.54元继续予以追缴的一审判决。
  2004年8月11日,宜宾县土地统征事务所(以下简称土征所)因修建40米大道,向宜宾县柏溪镇集体村12组征用土地17.525亩,时任12组组长的张思荣(现年59岁)与土征所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土征所支付12组征地费280416.44元,调地费2700元,共计283116.44元。2004年12月31日,土征所拨付第一笔征地费和调地费142908.22元,到该组在宜宾县高场邮政储蓄所开设的活期存款帐户上。2007年8月2日,第二笔征地费和调地费140208.22元拨付到该组在宜宾县柏溪镇天池信用社开设的帐户上。同年10月18日,土征所因粤华集团用地,向12组征地24.09亩,张思荣与土征所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协议约定12组应获征地费等共计557008元。按协议先期付土地补偿费的30%共68487.30元,集体构筑物毁损补偿费3万元,调地费5200元,共计103687.30元。10月25日,土征所拨付103687.30元到该组在宜宾县柏溪镇天池信用社开设的帐户上。11月9日,土征所因城北新区规划道路,倒迁安置房等需占用集体村10组、11组、12组三组共有的打米房,并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土征所支付各项补偿、补助和奖励共计48485元,由三个组平分。张思荣于11月26日领取该组应得的现金16161.80元。三次征地获得的土地补偿费、补助费、调地费及奖励共计402965.54元,属集体资金,张思荣利用其担任12组组长的职务之便,自2005年1月16日开始,将其所保管的上述集体资金随意支取,擅自借款6万元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借款4万元给他人用于归还贷款和从事赌博等非法活动,实际挪用12组集体资金377965.54元和少量利息。
  2008年1月2日,张思荣潜逃,同年1月6日,张思荣在其女张竹(化名)的陪同下,到江苏省泗阳县公安局卢集派出所投案自首。2008年3月28日,3月31日,张今(化名)代其父向检察机关退款2次,共计1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思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从事赌博等非法活动、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张思荣犯罪后自动投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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