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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振英 法轩) 初三学生王某因违反校纪被学校勒令退学,遂起诉状告学校侵犯其受教育权。5月20日,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学生王某被其家长出高价送至丹阳市某学校就学。2003年9月27日晚上7时左右,原告违反校纪翻学校围墙外出,旷课达一星期,学校遂于10月7日对原告作出了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王某认为学校的处分决定违反《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其受教育权,于2003年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学校撤销处分决定、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学校系一所民办学校,不享受政府拨付的教育经费等优惠政策,不是法定或接受政府委托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的学校,原告王某能就读于被告学校是基于其家长与学校之间所签“学生就学协议”的约定。从该协议内容看,原告接受的并不是义务教育。故原告以《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主张被告侵权,缺乏法律依据。被告根据原告违反校纪的情况对其作出处分决定,是行使其教育、管理的职能行为。此外,原告要求被告撤销处分决定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法院在判决前,裁定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撤销处分决定的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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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振英 法轩) 初三学生王某因违反校纪被学校勒令退学,遂起诉状告学校侵犯其受教育权。5月20日,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学生王某被其家长出高价送至丹阳市某学校就学。2003年9月27日晚上7时左右,原告违反校纪翻学校围墙外出,旷课达一星期,学校遂于10月7日对原告作出了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王某认为学校的处分决定违反《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其受教育权,于2003年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学校撤销处分决定、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学校系一所民办学校,不享受政府拨付的教育经费等优惠政策,不是法定或接受政府委托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的学校,原告王某能就读于被告学校是基于其家长与学校之间所签“学生就学协议”的约定。从该协议内容看,原告接受的并不是义务教育。故原告以《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主张被告侵权,缺乏法律依据。被告根据原告违反校纪的情况对其作出处分决定,是行使其教育、管理的职能行为。此外,原告要求被告撤销处分决定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法院在判决前,裁定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撤销处分决定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