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6:4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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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萧萧 唐晋) 5月20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对电视连续剧《红楼梦》中“贾赦”的扮演者李颉名誉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未经核实误报李颉已去世的《新京报》报社,被判在原侵权版面及位置向李颉刊发致歉声明,并就其工作、生活现状刊发文章,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李颉已经年近80岁,这位来自长春电影制片厂的老艺术家如今身子骨还很硬朗,多年来在银屏上扮演了大量的反面角色,被戏称为“专职老坏蛋”,在电视连续剧《红楼梦》中扮演“贾赦”一角,同时兼任该剧组的表演指导老师。目前,李老先生一直在北普陀影视学校担任教学工作。
  今年2月,李老先生的一位朋友拿来一份去年12月的《新京报》,在娱乐新闻刊登的一则消息中,他惊讶地发现了自己“已去世”的消息,气愤之余,李老先生通过电话向《新京报》社提出了质疑和不满。
  4月25日,报社给李老先生发了书面《致歉信》,并指派撰写该文的记者和该版编辑登门承认错误,但却明确拒绝李老先生提出的经济赔偿要求。为此,李老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报社在原版面及位置向其刊发致歉声明,并就其工作、生活现状刊发文章,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审理中,《新京报》的解释是,关于“李颉已去世的消息”,他们是从《新浪网》《留言版》栏目《影视艺术人生紧急寻找〈红楼梦〉当年剧组人员》一文中得知的。他们刊发此文的本意是为了赞扬和追忆包括李颉在内的剧组演职人员,出发点是好的,对因此而给李颉造成的不利影响,他们表示歉意,事发后,他们又就原告的现状再次撰写了文章,并向李颉本人进行了书面致歉,对原告并没有主观的恶意,因此不同意李颉的诉讼请求。
  李老先生表示,由于《新京报》的上述报道,加之他已到了耄耋之年,很容易引起读者误解。使他的片约和授课邀请都受到了严重影响。这期间,报社的记者和编辑虽登门来家向他当面道了歉,但由于他们关于他去世的报道是面向广大读者的,因此,根本就不可能给他挽回什么不利影响。
  此案宣判后,笔者采访了北京正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法学教授李伟民。李教授谈道:由于新闻报道活动有其自身的特殊规律,所产生的名誉侵权行有其特殊性;名誉侵权认定既可以是内容上的失实所致,也可以是作品的语言带有侮辱性而造成,两者具备其一即可成立名誉侵权行为。从法律上判断语言是否具有侮辱性,还应将其放在一定的语言环境背景中方可断定。鉴于我国多年的风俗习惯和一般做法,“去世”这一词汇为大多数自然人,特别是老龄人所共同忌讳,而被告《新京报》无中生有,过失将尚健在的原告报道为“去世之人”的做法,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给年近古稀的原告在精神上造成了不利的影响。本案涉讼文章系《新京报》本单位记者所写报道应属职务作品,其中涉及到李颉现状的部分内容虽来源于其他网络媒体,但《新京报》作为新闻单位负有完全的审查核实责任。这既是保障正常的新闻监督,同时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非法侵害。报社由于未尽上述完全审查核实的义务,导致含有上述侵权失实文章的报纸在一定区域和范围被发行传阅,主观上显然有过错。之所以判决《新京报》赔偿李颉一万元精神损失,是从该行为发生的原因、情节、性质及其对李颉造成的后果等综合情况考虑的。  
  审理此案的谷祖杰法官接受采访时认为,不管是政治、法律上的诽谤,还是道德、纪律上的诽谤,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无中生有、故意或过失捏造事实。而新闻侮辱诽谤行为自然是不但使用了侮辱性语言,而且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因此,名誉侵权认定既可以是内容上的失实所致,也可以是作品的语言带有侮辱性而造成,两者具备其一即可成立名誉侵权行为。当然,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正式的新闻法,所以在个案的适用法律上和赔偿的尺度上,不可避免存在一定难度。希望我国立法部门及早出台一部《新闻法》,使新闻监督权与公民人身权的保护和规范能够达到一个相对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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