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6:4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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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汪汝珏) 因私下进行场外交易,闻女士和山西一上市公司之间发生纠葛。为了使买来的内部职工股能上市,闻女士想请法院确认她获取该公司股权证的行为有效。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山西某公司1992年9月组建时,发起人除认购法人股外,还募集了328万股内部职工股。第二年,闻女士的朋友私下从公司副总手中买到1350股内部职工股,从而获得不记名的股权证135份。1994年1月,公司将股票拆细后,将所有内部职工股连同法人股一起交给了一家证券业务部管理,并办理了股东名册登记、回收了实物股权证以及换发了股东持股卡。
  1998年闻女士的朋友曾托人到该上市公司办理流通股的登记确认手续,却遭到了拒绝。4年以后,他干脆把那135份股权证送给了闻女士。因为他和闻女士都不是公司职工,就没有办理职工股更名、登记、托管、换卡等手续。为了证明自己可以作为股票购买人向公司主张权利,闻女士把该上市公司推上了法庭,要求确认那135份股权证是有效行为,并要求公司为其办理上市确认手续。
  虽然闻女士取得该上市公司内部职工股违反了“内部职工股持有股份在公司配售三年内不得转让,三年后也只能在内部职工之间转让,不得在社会上转让交易”的规定,但一审法院认为这个规定属行政规章,不属合同法规定的法律及行政法规,因而支持了闻女士的请求。
  上市公司不服,向上海市二中法院提起上诉。根据公司法“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规定,二中法院认定这135份股权证的多次转手是违法的。无论公司的副总是否代表该公司,闻女士取得股权证的行为都是无效的。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闻女士取得股权证的行为既然是无效的,她当然也就无法要求公司为她办理进行上市交易的确认手续。
  股权证虽然没有记名,但在公司股东名册中却有股权证持有人的身份登记。只有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才是合法转让。因而,即使闻女士取得股权证的行为有效,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闻女士持有的部分股权证登记在他人名下。如果直接由上市公司为闻女士办理交易确认手续,将可能损害其他记名股东的合法权益。当然,闻女士的损失可以依法另行向无效行为的相对方主张。最终,上海市二中院终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闻女士的诉讼请求。
  审理该案的钟可慰法官提醒说,场外非法股票交易不仅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而且容易引发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一直是被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虽然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几经清理,现已基本得到控制,企业内部职工股也于1999年被叫停,但仍有部分历史遗留问题未得到解决。特别是近年来,随着股市的向好和中小企业板的即将出台,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又有死灰复燃之势,一些公司或个人打着“该企业即将在二板上市”或“即将在海外上市”的幌子,向中小股民兜售公司股权证或内部职工股,最终引发纠纷。因相关交易违法或登记制度不尽完善,中小股民的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护。投资人应对此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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