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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曹书鑫 王利茹) 河北省通信公司泊头市分公司跨路维修电话线路过程中,电话线卷入了由此经过的摩托车后轮,将站在路边的时玉新刮倒摔伤,从而引发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日前,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摩托车司机寇连生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372.9元,通信公司赔偿1581.9元。 2002年12月12日中午,时玉新报知河北省通信公司泊头分公司自家的电话出现了故障,通信公司指派王军等四名工人去时玉新家维修。四人到时家后经过仔细查看,发现电话的皮线头坏了,由于电话线跨越南北公路,于是四人将皮线松开放在公路上将其接好。之后,王军去时家看电话是否已接通,四名工人在离电话皮线以南20米处站立,警告路人注意安全,时玉新则在路北边站立警告路人。这时,寇连生骑摩托车从南向北驶来,工人发现后示意其减速行驶。但寇连生的摩托车非但没有减速,反而飞快地冲了过去,皮线卷入了摩托车的后轮,被卷入的电话线将站在路北边的时玉新拉倒。时玉新当时昏迷不醒,经当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头外伤脑反应综合症”。在医院住院治疗10天,共花去医疗费三千余元。因通信公司和摩托车主寇连生互相推拖,谁也不愿意承担责任,时玉新在索要医疗费未果的情况下,将双方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通信公司跨路作业,未履行好安全义务是造成原告损伤的起因,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通信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寇连生骑车速度过快,不听警示,不注意安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寇连生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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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曹书鑫 王利茹) 河北省通信公司泊头市分公司跨路维修电话线路过程中,电话线卷入了由此经过的摩托车后轮,将站在路边的时玉新刮倒摔伤,从而引发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日前,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摩托车司机寇连生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372.9元,通信公司赔偿1581.9元。
2002年12月12日中午,时玉新报知河北省通信公司泊头分公司自家的电话出现了故障,通信公司指派王军等四名工人去时玉新家维修。四人到时家后经过仔细查看,发现电话的皮线头坏了,由于电话线跨越南北公路,于是四人将皮线松开放在公路上将其接好。之后,王军去时家看电话是否已接通,四名工人在离电话皮线以南20米处站立,警告路人注意安全,时玉新则在路北边站立警告路人。这时,寇连生骑摩托车从南向北驶来,工人发现后示意其减速行驶。但寇连生的摩托车非但没有减速,反而飞快地冲了过去,皮线卷入了摩托车的后轮,被卷入的电话线将站在路北边的时玉新拉倒。时玉新当时昏迷不醒,经当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头外伤脑反应综合症”。在医院住院治疗10天,共花去医疗费三千余元。因通信公司和摩托车主寇连生互相推拖,谁也不愿意承担责任,时玉新在索要医疗费未果的情况下,将双方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通信公司跨路作业,未履行好安全义务是造成原告损伤的起因,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通信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寇连生骑车速度过快,不听警示,不注意安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寇连生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