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6:4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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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敖颖婕) 从黑龙江先后来沪的男女老同学,合伙开了酒吧、发廊。为谋取利益竟招聘卖淫女在发廊内从事卖淫活动,并通过互联网发布招嫖信息,介绍10多人到四俄罗斯女子住处嫖娼。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容留、介绍卖淫的案件进行了作出终审裁决,认定杨雪芹、赵强两人的行为均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五年,并处罚金。
  杨雪芹和赵强是在黑龙江一起长大的老同学。杨雪芹先于赵强来到上海,一直没有正当职业。杨雪芹与后来来沪的赵强重续前缘,开始同居生活。两人先在市区开了一家酒吧,但生意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好做。2007年底,两人在老沪闵路又合伙开了一家发廊,仍然生意清淡。于是两人招聘了一批卖淫女在发廊里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抽头”营利。2008年3月,两人在酒吧里搭识了四名俄罗斯女子,闲聊中萌发了通过网络发布招嫖信息充当“皮条客”的念头。网络招嫖的办法果然为他们带来了不少“客源”。短短一个月左右的时间里,为俄罗斯卖淫女在金汇路的住处带来了十四人次的嫖客,而杨、赵则可以每次从中获得人民币300到400元不等的“介绍费”。 
  2008年4月7日,公安人员在杨、赵开在老沪闵路的发廊内当场查获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男女,并于次日拘捕了杨雪芹和赵强。公安机关同时从杨雪芹等相关的手机通讯记录、网络聊天记录中掌握了杨、赵两人通过网络发布信息招嫖,介绍嫖客至四名俄罗斯卖淫女租住房屋的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杨雪芹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赵强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赵强以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原判对其量刑过重为由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赵强、杨雪芹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十余次,其行为均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且情节严重。从本案两行为人的关系、案件起因、实行行为的具体实施以及收益花用等情况看,两人在共同容留、介绍卖淫犯罪中并无明显的主次之分,裁定驳回赵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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